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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江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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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12: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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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全国性协会(名单见附件1)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全国性协会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8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可推荐本城市(区域)1家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城市或区域只可推荐1家),报所在地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两类平台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一并推荐,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性协会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优先推荐公益性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服务平台(如拟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拟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各有关全国性协会应立足本领域本行业特点,聚焦服务于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所推荐平台须经本协会认定、公示,征得平台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于2022年7月20日前,将正式文件、《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含光盘)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有关全国性协会须一并书面报送本协会相关公示文件、认定文件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函(须有明确同意意见,可提供复印件)。
七、部直属各单位请于2022年7月20日前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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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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