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露 / 2022-04-21 2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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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 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加速提升产业供给能力,进一步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现组织开展2022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本次申报围绕信息消费+乡村振兴、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新型信息消费产品与服务3个方向9个领域(详见附件1),征集并遴选一批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通过示范引领,进一步释放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

二、申报要求

(一)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经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见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额外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

三、组织推荐

(一)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模板见附件3)时,需同步在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注册登录,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推荐,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信息消费示范城市额外推荐项目需提交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请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函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入选的示范项目组织开展宣传推广。鼓励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

(四)项目承担主体如发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备。对于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申报材料有重大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法失信等行为的示范项目,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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