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江露 / 2021-09-01 15: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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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第一批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批核定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省级和地市级)、省属转制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2021年涉及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各科研机构应按照细则规定的核定条件、流程以及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开展审核并按类别报送。

二、请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所属科研院所填写《基本情况表》,省级科研院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地市级科研院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纸质版(须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盖章)及电子扫描版统一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三、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基本情况表》,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纸质版(须设区市科技局盖章)及电子扫描版统一汇总并报送省科技厅。

四、省属转制院所按细则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和《基本情况表》,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请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复核),将确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函告海关。

联系人:黄坚(新型研发机构)、张传晖(民办非企业)、凌家俭(科研院所)、于亮亮

附件:1.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

2.名单汇总情况表

附件1

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时间

 

主管部门

 

法人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经费来源说明

 

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财政拨付的建设经费)(万元)

 

上年度研发服务收入(万元)

 

投入规模(万元)

已投入

 

未来三年内拟投入

 

人员规模(人)

现有人数

 

专业技术

人员数

 

专业技术人员占比

 

专职人员数

 

单位宗旨和

业务范围

 

科研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名单汇总情况表

(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填写)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盖章)

 

序号

机构名称(注册登记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法人类型

所属设区市

主管部门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上年度研发服务收入(万元)

专业技术人员数

备注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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