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第一批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批核定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省级和地市级)、省属转制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2021年涉及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各科研机构应按照细则规定的核定条件、流程以及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开展审核并按类别报送。
二、请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所属科研院所填写《基本情况表》,省级科研院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地市级科研院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纸质版(须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盖章)及电子扫描版统一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三、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基本情况表》,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纸质版(须设区市科技局盖章)及电子扫描版统一汇总并报送省科技厅。
四、省属转制院所按细则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和《基本情况表》,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请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复核),将确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函告海关。
联系人:黄坚(新型研发机构)、张传晖(民办非企业)、凌家俭(科研院所)、于亮亮
附件:1.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
2.名单汇总情况表
附件1
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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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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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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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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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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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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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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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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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财政拨付的建设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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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研发服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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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规模(万元) |
已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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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内拟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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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规模(人) |
现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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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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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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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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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宗旨和 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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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名单汇总情况表
(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填写)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盖章)
序号 |
机构名称(注册登记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
法人类型 |
所属设区市 |
主管部门 |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上年度研发服务收入(万元) |
专业技术人员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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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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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