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露 / 2021-07-22 16: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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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1〕1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202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各地工信、发改、科技部门要以自愿为原则,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安全应急产业聚集区申报创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同时,督促指导申报单位抓紧准备申报材料,于7月底前向设区市工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并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进行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工信部门会同发改、科技部门开展本地区推荐申报单位相关申报材料审核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是否依法依规设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且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否决事项、申报数据是否与产业发展实际相符等。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会同发改、科技部门联合出具市级层面推荐意见,并将纸质请示件分别报至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同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至省工信厅(请示件和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6日)。每个设区市推荐申报单位数量不超过1个。

三、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对经国家三部委评估命名的示范基地(含创建),各地工信部门会同发改、科技部门要加强后续工作管理,积极支持安全应急产业集聚发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服务保障安全应急管理能力提升。同时,要督促指导示范基地(含创建)按照《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完成示范基地(含创建)各项工作任务。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 全会精神,全面落实《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 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 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要求,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 安全应急产业,优化安全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区域布局,支撑 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开展国家安全应 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应急产业是为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安 全防范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专用产品和 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基地是以安全应急产业作为 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且对安全应急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及 产业链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开 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 展区域。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分为培育期和发展期两个阶段。 处于培育期的示范基地属于创建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基地和示范基地创建单位 [以下统称示范基地(含创建)]的申报、评审、命名和管理 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 责统筹示范基地(含创建)的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科技 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含创建)的初审和上报 等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基地(含创建)培育。

第三章申报

第八条申报条件

示范基地(含创建)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是指 相关产品或服务涉及多个专业领域,且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市场占有率高、规模效益突出的示范基地(含创建);专业 类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在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市场占有率较高,具备一定规模效益的示范基地(含创建)。

具体申报条件应满足产业构成、创新能力、发展质量、 安全环保、发展环境、应用水平等6方面指标要求,详见《国 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 O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 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和 科技主管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和初审意见。

(二) 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附件2)。

(三) 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表在国家安全应急产业 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申报系统里打印。申报 表中涉及的产业规模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四) 涉及第八条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第十条申报流程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定期 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遴选和评审工作。

(二) 申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 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申请,并登陆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 平台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 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查,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 见,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提交审查意见扫描件,纸质版一式三 份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第四章评审和命名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 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答辩评审。评审结果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站及国家安 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命名。其中,综合类命 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专业 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 o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一) 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培育期满三年后,经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评估,满足示范基地条件 的,由三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 类)示范基地。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但评估认为具备创建单 位条件的,培育期可延长两年,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示 范基地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 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示范基地经定期评估未满足条件的,由三部门通报、责 令整改,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 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命名,撤销命名前 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 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 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 每年3月底前,示范基地(含创建)应将上一年 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至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 革、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总 结和计划的,可撤销其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 示范基地(含创建)内的应急物资将作为工业应 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纳入工业应急管理能力体系。要按 要求将相关企业产品、生产能力、库存等相关信息报工业和 信息化部,并及时保障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发展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学 研合作、技术推广、标准制定、项目支持、资金引导、交流 合作、示范应用、应急物资收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推荐等方面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内单位给予重点指导和支 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 培育工作。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两年后可直 接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 O

第十六条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国 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培育。

第十七条已批复的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安全 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 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与《国家应急产业示 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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