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经各地推荐、审查核实、专家评审等程序,拟对75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重新调整和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5月10日至5月14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