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的通知
江露 / 2021-04-27 1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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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 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 精神,根据《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苏科技规 〔2018〕3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21年度 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

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持续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 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在江苏境内注册的 居民企业。

二、 申报条件

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江苏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4. 企业上年度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不少于500万元。

三、 组织方式

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经企业申报、主管部 门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发布等环节,对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确 认为省研发型企业。

1. 企业申报。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 供必备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级高 新区管委会。

2. 主管部门初审。各设区市科技局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 的申报材料,对照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至省产 业技术研究院。

3. 评审确认。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

评审。省科技厅对拟培育省研发型企业进行审定并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发文确认。 .

四、 支持政策

1. 省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 省研发型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2. 省研发型企业全职聘用年薪收入超过50万元的技术和管 理人才,各地可按企业的实际贡献给予奖补,主要用于对高层次 人才的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

3. 省研发型企业可享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相关支持政策。

五、 材料报送

1. 申报单位须填写《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报书》(附件1 ), 同时提交《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附件2,由在省科技厅备案的 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已授权知识产 权汇总表》(附件3)、《技术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附件4) 和《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5)。申报材料由地方科技主管部 门逐级推荐,相关佐证材料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 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统一用A4纸正反打印, 按序简装成册(详见附件6)。

2.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江 苏省研发型企业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7), 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江苏省产业技 术研究院(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华富路7号), 其中,汇总表一式两份,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材料同 时发送至邮箱。

3.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工作要求

1. 申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做出承诺。《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报书》经企业法定代表 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

2. 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申报过程中严 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做相应处理。

3. 各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 做好企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存在 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推荐。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在组织企业申 报及推荐报送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 风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 面从严治 工作的意见》(苏科 组〔2018〕16号)要求,把 风廉政建设和申报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在评审过 程中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 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 44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积极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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