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大力发展众创空间, 深入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我厅将开展2021 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结合《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江苏)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自贸组发〔2020〕2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按照《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对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
二、本年度将优先支持由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共同打造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1. 支持各地根据经济转型升级方向和区域产业发展定位, 在细分领域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众创社区内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2.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等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建设的众创空间。
3. 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
三、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机构,需在江苏境内注册,并在各地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申报机构需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3。
四、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4),并提交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在组织评审时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见附件1) 执行。对评审合格且符合推荐条件的众创空间应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众创空间的名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地址、注册时间、运营时间,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推荐上报的机构中专业化众创空间占比不低于50%。
六、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 工作的意见》(苏科 组〔2018〕16号)要求,把 风廉政建设和省级众创空间评审推荐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评审走过场、流于形式,并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
七、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于2021 年6月4日前,将省级众创空间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地申报受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推荐表(附件7),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及附件,评审专家信息表(附件8)复印件,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等。
附件1: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现就做好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1. 关于评审组织。由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 管委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主要分为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部分,由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建立专家库(含科技管理专家、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其中会议评审中对每家众创空间的评审不少于5名专家
(其中科技管理专家至少2名,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至少3名),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实地核查中对每家众创空间的核查不少于3名专家,优先选取参与过会议评审的专家参加。
2. 关于评审标准。拟推荐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
《备案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十项条件,众创空间内服务对象及时限须同时满足第十条规定的两项条件。对于申报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单位,还需满足《备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有关指标的口径详见附件1-1。
3. 关于评审工作要求。各设区市、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 会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事前做好评审工作方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徇私情、谋私利等行为,确保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符合《备案办法》的有关要求。
附件:1-1.主要指标口径
一、成立时间
1. 运营管理机构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运营管理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满1年。
二、孵化场地
2. 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用于办公的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 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工作位置数量不少于30个。
4. 众创空间总面积:指众创空间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 和。
5.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资金
6. 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指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自身设立或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
7. 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 、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8. 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指获得众创空间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局限于众创空间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9. 实际投资项目数:指仅局限于众创空间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的项目数。
四、孵化服务
10. 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
11. 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12.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指按各地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一年时间内,众创空间针对在孵企业和本地区创业者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五、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
1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指同时满足《备案办法》第十条两项条件,目前仍在众创空间内入驻,得到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的创业团队和初创型企业数量。
14.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指按各地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一年时间内,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
15.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指按各地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一年时间内,众创空间服务的创业团队注册成为企业的数量。
16. 典型孵化案例:指通过众创空间的指导和帮助,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科技计划、投融资等支持,或者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等。
17.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指按照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创业团队或企业入驻在众创空间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附件2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
众创空间名称:
运营主体名称: (盖章)
建设主体名称:
众创空间类型: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填 报 日 期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制
1. 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填制,填报时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 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2. 众创空间类型包括: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其中,专业化众创空间产业聚集度应达50%(含)以上。
3. 专业化众创空间所属领域从以下分类中选择:
(1)电子信息 (2)先进制造(3)航空航天(4)现代交通(5)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6)新材料(7)新能源与节能(8) 环境保护(9)地球、空间与海洋(10)核应用技术(11)现代农业(12)文化创意(13)其他
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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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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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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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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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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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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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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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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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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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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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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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型 |
专业□ |
综合□ |
所属领域(仅专业化众创空间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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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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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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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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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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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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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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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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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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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概述:包括运营主体及建设主体介绍,运营主体与建设主体之间互动机制;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运营管理制度介绍,众创空间盈利模式介绍等。 |
二、服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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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孵化场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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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场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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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办公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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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工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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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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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 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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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队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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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管理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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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导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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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设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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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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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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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介绍:包括孵化场地、管理团队、创业导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及服务情况, 天使投资(种子)基金(资金)设立及使用情况,服务模式介绍等。 |
三、服务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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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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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新增注册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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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获得融资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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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组织活动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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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效介绍:包括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组织融资对接情况、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情况、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情况、整合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