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开展2021年度全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江露 / 2021-03-18 21: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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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令〔2012〕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令〔2014〕第2号)和《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和《江苏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9〕64号)的要求,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对全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经商务部门核准申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年审内容

1、是否达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令〔2012〕第620号)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

2、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包括是否认真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项目审查与人员招收备案、培训、收费、合同订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境外管理等制度。

三、年审材料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商务部网站下载,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足额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以保函形式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企业,需开具金额为300万元,受益人为南京市商务局,期限为至2021年4月30日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如已开具2年期有效保函,且尚在有效期内,无需提交新保函)。

4、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及对外劳务合作政策的遵守情况,2020年对外劳务合作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往国家、项目起止时间、外派人数等情况。

5、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

7、企业基本信息如有变更,请说明情况,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上述第1-5项资料,每页盖章,装订成册。

四、有关事项

1、请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认真准备材料参加年审,并于4月15将年审材料报送南京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建邺路148号501室)。

2、请各区商务局配合做好2021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年审工作,督促辖区企业按时报送年审材料。

3、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将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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