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经审核公示,高邮市高湖蛋品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获准在其生产的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