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盐城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江露 / 2020-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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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现将《盐城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实名以书面形式向我们反映。

盐城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和管理,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处于按《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盐城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监测点的认定工作,市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监测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企业的认定,各地以前认定的监测点一律按此标准重新认定。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工作中取消定位的化工园区内经合法合规批准的在建项目(企业),竣工达产后符合监测点标准的,可认定为重点监测点。

第五条  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为正常生产企业。

(二)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三)厂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

(四)企业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五)企业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六)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七)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应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税收1000万元以上(含)。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生产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自动阀门;厂界应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应装有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主要排气筒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

(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或以上,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

(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一)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十二)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认定申请。企业根据上述认定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向属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提出监测点的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应包括《承诺书》、《盐城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盐城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

第七条  属地审核。各地化治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盖章后,报市化治办。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第八条  市级审核。市化治办牵头组织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人社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第九条  审核公示。市化治办将通过综合审核的企业在市工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报批及公告。市化治办将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管理。各地化治办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监测点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二条  强化年度评价。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各地化治办应每年对照认定标准开展年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于3月底前将评价结果报市化治办。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鼓励入园进区。监测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应逐步向化工园区迁移。

第十四条  监测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程序予以撤销:

1、年度评价中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3、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4、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测点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撤消监测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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