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梦 / 2020-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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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和《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2019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苏财工贸〔2018〕412号)(附件1)和《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附件2)有关规定,我市继续对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给予适当补助。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简称“地补资金”)指省以下财政〔含市级和县(市、区)、功能区级两级财政,下同〕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一、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2019年全市〔含所辖的县(市、区)、功能区,下同〕范围内在一定时间段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车辆享受补助的时间段根据苏财工贸〔2019〕154号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充电设施享受补助的时间段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

(一)车辆购置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领取本市牌照并正常使用。

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单位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应主要在本市范围内;各种类型汽车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年度国家、省相关规定。

私人领域新能源汽车购买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且每人享受购置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

未取得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不予补助。

(二)充电设施运营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含其为项目备案和运营而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通过省备案(若为合资公司,应符合省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建设、通过市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验收、正常运营并接入省、市相关监控平台(在省、市监控平台建成运行后)的充电桩(站);单个申报主体年度累计充电量达50万KWH以上(含)。

二、 补助标准

全市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车辆购置

1、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与2019年省级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标准相同,即按照2019年省级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2、省级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19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助额的50%,且不超过扣除国家补助后汽车售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

国家有关部委对补贴政策有重大调整或省政府有明确要求需要重新制定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另行公布。

(二)充电设施运营

按照年度实际充电量进行补助。未获得过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每KWH补助标准为0.4元;获得过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每KWH补助标准为0.3元。

三、资金承担机制

(一) 车辆购置

市区(含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下同)私人领域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地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公共领域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地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消费者所在区财政承担50%。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地补资金”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我市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 充电设施运营

市区(含市域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充电设施运营的“地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的“地补资金”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运营补贴,从省级财政对扬州市的专项补助中按相应标准安排。

四、 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申报

“地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申报。各地将全年推广车辆、充电设施运营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公示后,会同同级 门向市财政局、工信局提交申请。

1、车辆购置:公共领域消费者向所在地的财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私人领域购买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财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2、充电设施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向所在地的财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拨付

待省级财政对扬州市的专项补助清算后,市财政及时将“地补资金”中市财政承担部分拨付到各地,各地将“地补资金”按补助标准及时拨付到位。

1、车辆购置:公共领域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补资金”由各地 门拨付给公共领域消费者;私人领域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地补资金”由各地 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各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2、充电设施运营:“地补资金”由各地 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五、 资金申报材料

申请资料包括清算申请报告、第三方审计结果及其他资料。各地另有申报要求的,按各地要求执行。

申请资料包括:

(一) 车辆购置

1、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3);

2、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附件4);

(二)充电设施运营

1、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运营)(附件5);

2、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明细表(附件6);

3、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文件、项目验收合格材料复印件;

5、由供电部门盖章的电费缴纳明细汇总表、电费缴纳发票等;

6、获得过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提供附有下拨资金文号的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

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充电设施纳入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等;

9、申报单位承诺函(附件7)。

六、资金管理和监督

1、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及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

2、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工信、 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补助标准核实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地可在本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并及时配套相应的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将根据各地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情况,及时下拨应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

4、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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