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推荐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统筹负责。各地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地区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建设工作。
二、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基础信息表》(见附件2),并根据《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编写提纲)》(见附件3)内容,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科技局,其中众创空间名称需规范为:XXX专业化众创空间(XXX为空间所服务的专业细分领域)。各众创空间作为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信用承诺(见附件4)。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对照《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负责对辖区内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在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推荐到省科技厅,并对主管部门审核责任进行信用承诺(见附件5)。各地推荐上报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应符合《工作指引》中有关条件和要求,且已纳入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或拟推荐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
四、各设区市科技局汇总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推荐上报名单后,出具推荐函,连同相关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档)于2020年7月31日(周五)前报送至省科技厅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五、各设区市科技局在对辖区内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时,要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 “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 工作的意见》(苏科 组〔2018〕16号)要求,把 风廉政建设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附件:
专业化众创空间基础信息表
众创空间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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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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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体名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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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体性质 |
□1、事业单位,2、企业(□国有、□民营),□3、投资机构,□4、高校, □5、其它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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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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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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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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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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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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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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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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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托或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 |
□是 (填写详细名称) □否 |
是否依托或由高校建立: |
□是 (填写详细名称)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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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托或由科研院所建立: |
□是 (填写详细名称) □否 |
是否依托或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 |
□是 (填写详细名称)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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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专业方向(如互联网、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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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团队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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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专 以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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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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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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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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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种子)基金(资金)规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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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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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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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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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有线上服务平台 |
□是 (填写详细名称)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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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
□是 (填写详细名称)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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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入驻标准 □退出条件 □在孵项目或企业数据库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