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市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章孝德 / 2020-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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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请各地科技部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一)申报批次及时间
1.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市科技局集中受理各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10日、8月10日、8月25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科技局通知为准。
2.各县(市)、徐州高新区独立设置受理截止时间,请于每批次省定申报时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报送市科技局。
3.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申报批次,前两批次申报总数不得低于年度申报总数80%。
(二)申报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
1.各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省网填报系统导出数据为基础,认真核对《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确保与申报材料一致。
2.各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报送。
3.各地应指导企业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申报材料报送及上传
1.各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于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补充审核表》,以上汇总表、审核表均一式两份。
2.各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导企业做好省网、国网相关数据填报工作,指导企业检查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所有上传材料均以PDF格式上传,需加盖公章的均以彩色扫描上传、提交。
3.各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安排服务机构或企业直接报送材料,务必将材料汇总审核后按照规定日期统一报送。
第一部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咨询交易部(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1号市行政中心东综合楼B区606室)。

二、关于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服务工作
1.请各地科技部门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协作沟通,做好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提前做好研发费用归集、辅助账设置等工作。
2.请各地科技部门加强服务机构指导,督促认真学习《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并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对标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公正客观地服务好企业。
3.请各地科技部门做好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登记,便于精准掌握申报进展、存在问题等,强化服务针对性,提高申报通过率,并将备案登记情况及时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三、关于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下达
1.请各地科技部门扎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强化与同级 门协调,及时足额予以拨付,并按照《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下达规范的通知》要求于8月20日前报送资金下达文件(以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同级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名义)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2.请各地科技部门以《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一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认定培育奖励)的通知》(苏财教〔2020〕25号)为准,认真核对2020年度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认定培育奖励)企业,并在奖励资金下达文件中按照入库培育首次认定、非入库培育首次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等类别进行集中分列、分别标注。
第二、三部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处(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1号市行政中心东综合楼B区642室)。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的协同,建立和完善同级财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尤其对企业提交的II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把关,切实避免重复使用。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同时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是否一致出具意见。
(二)各地要持续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衔接,认真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机制,重点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在培企业申报,加快实现在培企业高企化、高新技术企业优质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与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联系;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具体业务有任何问题,请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咨询交易部联系;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三)各地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 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主动服务、靠前服务,要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 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四)各地要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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