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徐政发 〔2018〕54号),《徐州市技术转移奖励与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 (试行)》(徐财教〔2019〕140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徐 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市科技局组织制定了《徐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管 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徐政发 〔2018〕54号)及《徐州市技术转移奖励与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 (试行)》(徐财教〔2019〕140号)等文件精神,着力推动企 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 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 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 业等活动。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 指科技创新能力强,持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形成较大产业化 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 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的认证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遵循科学规范、 动态管理、辐射示范、引领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对已 批准的示范企业进行考评与监督;协调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根据需要对申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示范企业的申 报审核、组织推荐和培育工作,并协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地方 扶持政策,推进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第六条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报企业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水 平高,信誉度好,筹资能力强,具有良好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 道。
(二) 科技创新能力强,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年度研发 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不断开 发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 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 共同开展项目研发或产业技术攻关,积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积 极参加大院大所对接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题对接活动,聘请 科技副总。
(四)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内部激 励机制,运行良好,内设有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和专职的人员团队。
(五) 具有科技成果转化规模化生产能力和条件,持续开展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积极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经济、社会 或生态效益良好,能够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
第七条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 申报推荐
申报采取归口管理、组织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企业通过 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切实起到辐射示范、引领发展作用的示 范企业,向市科技局推荐。
(二) 组织评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示 范企业拟认定名单报局务会研究。
(三) 审核确定
局务会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审核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 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市级示范企业。
第八条对通过认定的示范企业给予授牌,并于认定当年给予 每家1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被认定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对考评 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相关称号,对考评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摘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