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档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局 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淮安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精神,为规范淮安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淮安实际,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经济、法律和管理等领域人才,是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重点服务于全市科技管理,鼓励和引导科技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实现共建共享。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遴选、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一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委托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专家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专家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依申请授权使用,对专家信息保密。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法律和管理界的专家组成。
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
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研发型企业、产业(行业)协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财务人员,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员;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律和管理界专家主要是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专家;熟悉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情况的科技管理、产业管理、战略规划管理、综合经济管理专家等。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诚实守信。无不良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评价、咨询等意见建议。
(三)业务能力强。在所属产业(学科)领域业绩突出,了解该领域发展状况,近三年从事过相关产业(学科)领域生产、研究或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市内专家公开征集和市外专家互认共享入库两种方式,特别紧缺行业专家可由市科技局定向征集入库。
第八条 市内符合条件的专家须由本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定后入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九条 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决策咨询等科技管理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成结构、回避要求等,依申请授权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市科技局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所需咨询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二)回避原则。专家存在可能妨碍和影响咨询评审公正性的情形时,不得作为抽取对象。
(三)保密原则。在评审、论证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保密;必要时,可采取匿名方式抽取所需专家。
(四)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科技咨询活动不超过6次。
专家选取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使用单位对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决策咨询等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或调整。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调整的,应按原选取办法遴选产生替补专家。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被评审、论证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论证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与被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单位的股权,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两年内存在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顾问);
(三)所在单位与被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四)被评审、论证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五)其他可能妨碍评审、论证公正性的情形。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接受聘请,参加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
(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审评价及咨询意见;
(三)获得参加评审、评价及咨询的相应劳务报酬;
(四)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评价及咨询意见,对本人意见负责;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
(五)保证专家库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系统,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和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项目等重要信息变更情况。推荐单位负责及时组织专家更新个人信息,及时审核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个人信息。专家更新信息后应及时通知推荐单位审核。系统将对连续两年未进行个人信息更新确认的专家进行冻结,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发现专家存在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情形要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报告不及时,给科技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录单位不良信用、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置。
第十九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应当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审核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
第二十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出库:
(一)推荐单位发现专家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 政纪处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被取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对相关专家作出库处理;
(二)使用单位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或不正当利益、泄漏评审咨询内容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应主动回避而不申请回避、接受邀请无故缺席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库处理;
(三)因超龄或身体及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本人可通过专家库系统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系统采用实名制分级管理,依据使用单位申请单独设置每位使用人员的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本帐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采取使用单位评价、评审组织单位评价、被评审项目单位评价和专家互评等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专家不同等级的积分,作为后期专家使用参考。
第二十三条 强化专家信用管理。专家在参与科技咨询活动时,应就履行义务、奉行准则、诚实守信等自觉作出承诺;
如有违反,将依据《淮安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记录不良信用,实施联合惩戒,直至取消专家资格。
不按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或因工作过失导致咨询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记录一般失信(C级);提供不实个人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不实咨询意见影响项目客观、公正评价的,记录较重失信(D级);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不实咨询意见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的,或与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人恶意串通或索贿受贿的,或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并形成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的,记录严重失信(E级)。
第二十四条 合法合规使用专家库。获得专家库管理及使用权限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利用专家信息从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负责解释。
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档案
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档案工作,明确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参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根据《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等全过程管理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项目管理档案的管理。
二、职责分工
1.市科技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为项目管理档案的管理安排必要场所、经费和条件,接收并保管应该纳入局文书档案室存档的项目管理档案,培训项目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档案员)。
2.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以下简称规划处)为项目管理档案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3.市科技局各计划业务主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负责主管计划项目管理档案工作;明确专人(档案员)负责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及时移送集中存档的档案、保管由业务处存档的项目管理档案。
4.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重要项目管理档案保管、项目管理档案室建设及档案利用与开发工作。
5.各处室(单位)档案员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和规划处。
三、归档范围
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结题等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各处室(单位)按照归档文件资料范围与职责分工要求,分别负责收集保管、移交存档(详见附表1)。
四、档案移交
1.各处室(单位)形成的项目管理档案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向存档部门移交。其中,年度性管理档案不超过次年2月底;阶段性管理档案不超过阶段性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其它档案应在其产生的1个月内完成移交。
2.移交处室(单位)档案员应填写“项目管理档案移交表”(附表2),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档案移交给存档部门。存档部门应在核对后签收。
3.各处室(单位)应当将项目管理档案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资料同步收集归档、同步移交存档。档案员变动时,应当办理档案资料交接手续,处室(单位)负责人参与移交工作。
五、存档管理
1.存档部门对接收的项目档案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要求,及时整理、编目、上架。
2.存档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查阅、借阅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查阅、借阅审批、登记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3.存档部门规范过期档案管理,定期整理过期档案资料,编制销毁清册,经规划处、业务处审查并报局领导审批后,在规划处、业务处相关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集中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严禁擅自处置项目管理档案。
4.项目中心强化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优化项目管理档案的管理,注重项目管理档案的进一步开发利用。
六、其他
1.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档案资料,由相应处室负责整理、建档、保管。确有必要可委托项目中心保管。
2.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强化项目档案管理。
3.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档案清单
项目管理 阶段 |
序号 |
档案资料名称 |
收集归档 部门 |
档案存档部门 |
保管 期限 |
综合管理 |
1 |
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制度、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
规划处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永久 |
2 |
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制度、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的形成过程中资料(相关意见、领导批示、咨询论证意见等) |
规划处 |
规划处 |
短期 |
|
年度资金方案编制 |
3 |
年度科技计划资金安排方案(市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稿) |
规划处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长期 |
4 |
年度科技计划资金安排方案的形成过程中资料(基层意见、领导批示、咨询论证意见等) |
规划处 |
规划处 |
短期 |
|
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 |
5 |
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 |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永久 |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
|||||
6 |
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的形成过程中资料(基层意见、领导批示、咨询论证意见等) |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
规划处 |
短期 |
|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
业务处 |
||||
项目受理与审查 |
7 |
项目受理清单、项目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汇总表 |
项目中心 |
项目中心 |
长期 |
业务处 |
|||||
8 |
项目信息表、计划任务书、信用承诺书(立项项目)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长期 |
|
9 |
项目信息表、计划任务书、信用承诺书(未立项项目) |
业务处 |
业务处 |
临时 |
|
10 |
拟进入评审阶段项目清单 |
业务处 |
规划处 |
短期 |
|
项目评审与组织 |
11 |
项目评审办法、评审方案 |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
项目中心 |
短期 |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
项目中心 |
||||
12 |
项目评审办法、方案的形成过程中资料(业务处意见、领导批示等) |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
规划处 |
短期 |
|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
业务处 |
||||
13 |
评审专家分组及专家组成名单(评审前保密)、专家信用承诺书、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 |
项目中心(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
项目中心 |
短期 |
|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
|||||
14 |
评审专家抽取的过程性资料及全程监控录像资料,特殊专家产生审批表,工作人员守纪承诺书等,专家评价表 |
项目中心(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
项目中心 |
临时 |
|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
|||||
项目立项与下达 |
15 |
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
业务处 |
规划处 |
短期 |
16 |
查重、信用审查情况 |
项目中心 法规处 |
规划处 |
短期 |
|
17 |
拟立项方案 |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
规划处 |
短期 |
|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
业务处 |
||||
18 |
拟立项项目公示,公示有异议项目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
规划处 |
短期 |
|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
业务处 |
||||
19 |
现场考察材料(现场考察方案、专家组成及签到表、专家意见、现场考察结论等) |
业务处 |
业务处、项目中心 |
短期 |
|
20 |
答辩会相关材料(答辩会方案、专家组成及签到表、专家意见、答辩会结论等) |
业务处 |
业务处、项目中心 |
短期 |
|
21 |
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领导协调小组审定会材料(签到簿、审定意见等) |
业务处 |
业务处、项目中心 |
短期 |
|
22 |
立项文件 |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永久 |
|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
|||||
合同签订与管理 |
23 |
项目立项文件内容变更、项目撤销文件 |
业务处 规划处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永久 |
24 |
科技项目合同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长期 |
|
重大事项报告及变更 |
25 |
年度执行情况备案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短期 |
26 |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材料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长期 |
|
27 |
项目变更审批材料、中止审批材料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长期 |
|
28 |
拟强制中止公示材料 |
规划处 |
规划处 |
短期 |
|
29 |
项目中止(强制中止)文件 |
规划处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永久 |
|
中期检查 |
30 |
项目中期检查方案、通知等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短期 |
31 |
中期检查执行情况自查表、自查报告及相关附件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长期 |
|
32 |
项目中期检查过程性材料(专家组成及签到表、专家意见、业务处研究意见、专家信用承诺书等)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短期 |
|
33 |
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短期 |
|
34 |
项目分年度拨款下达文件 |
业务处 规划处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长期 |
|
35 |
中期检查存在问题项目的整改情况材料(问题通报、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核查报告等) |
业务处 |
规划处、项目中心 |
短期 |
|
项目清理 |
36 |
年度在手项目清单 |
规划处 |
项目中心 |
短期 |
37 |
强化项目管理的通知、清理情况通报等 |
规划处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短期 |
|
结题申请审核审批 |
38 |
项目结题申请表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长期 |
验收结题组织 |
39 |
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专家名单、专项审计材料、验收证书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长期 |
40 |
专家信用承诺书、专家评价表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临时 |
|
终止结题组织 |
41 |
终止项目审批材料、终止项目处理意见 |
业务处 |
项目中心 |
长期 |
42 |
拟强制终止项目公示材料 |
规划处 |
规划处 |
短期 |
|
43 |
终止文件 |
规划处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永久 |
|
项目后补助及贷款贴息资金下达 |
43 |
项目后补助及贷款贴息资金安排清单 |
业务处 |
规划处 |
短期 |
44 |
项目后补助及贷款贴息资金安排方案 |
规划处 |
规划处 |
短期 |
|
45 |
项目后补助及贷款贴息资金下达文件 |
规划处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永久 |
|
绩效评估 |
46 |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材料 |
业务处 |
业务处 |
短期 |
47 |
分类计划绩效评价材料 |
业务处 |
业务处 |
短期 |
|
48 |
年度各类计划综合绩效评价材料 |
规划处 |
项目中心 |
长期 |
|
信用管理 |
49 |
不良信用记录文件、不良信用记录表等 |
法规处 |
项目中心 |
短期 |
其他管理 |
50 |
科技咨询专家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
规划处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永久 |
51 |
科技咨询专家信息表、评估材料 |
项目中心 |
项目中心 |
短期 |
|
52 |
科技中介机构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
规划处 |
办公室、项目中心 |
永久 |
|
53 |
科技中介机构信息表、合作协议、评估材料 |
项目中心 |
项目中心 |
短期 |
档案保管期限:永久——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30年;短期——保存10年;临时——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