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档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梦 / 2019-06-06 00:00:00
1228 分享

《淮安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档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局 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淮安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精神,为规范淮安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淮安实际,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经济、法律和管理等领域人才,是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重点服务于全市科技管理,鼓励和引导科技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实现共建共享。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遴选、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一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委托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专家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专家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依申请授权使用,对专家信息保密。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法律和管理界的专家组成。

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

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研发型企业、产业(行业)协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财务人员,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员;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律和管理界专家主要是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专家;熟悉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情况的科技管理、产业管理、战略规划管理、综合经济管理专家等。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诚实守信。无不良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评价、咨询等意见建议。

(三)业务能力强。在所属产业(学科)领域业绩突出,了解该领域发展状况,近三年从事过相关产业(学科)领域生产、研究或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市内专家公开征集和市外专家互认共享入库两种方式,特别紧缺行业专家可由市科技局定向征集入库。

  第八条 市内符合条件的专家须由本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定后入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九条 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决策咨询等科技管理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成结构、回避要求等,依申请授权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市科技局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所需咨询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二)回避原则。专家存在可能妨碍和影响咨询评审公正性的情形时,不得作为抽取对象。

(三)保密原则。在评审、论证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保密;必要时,可采取匿名方式抽取所需专家。

(四)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科技咨询活动不超过6次。

专家选取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使用单位对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决策咨询等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或调整。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调整的,应按原选取办法遴选产生替补专家。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被评审、论证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论证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与被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单位的股权,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两年内存在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顾问);

(三)所在单位与被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四)被评审、论证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五)其他可能妨碍评审、论证公正性的情形。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接受聘请,参加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

(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审评价及咨询意见;

(三)获得参加评审、评价及咨询的相应劳务报酬;

(四)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评价及咨询意见,对本人意见负责;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

(五)保证专家库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系统,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和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项目等重要信息变更情况。推荐单位负责及时组织专家更新个人信息,及时审核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个人信息。专家更新信息后应及时通知推荐单位审核。系统将对连续两年未进行个人信息更新确认的专家进行冻结,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发现专家存在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情形要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报告不及时,给科技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录单位不良信用、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置。

第十九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应当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审核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

第二十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出库:

(一)推荐单位发现专家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 政纪处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被取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对相关专家作出库处理;

(二)使用单位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或不正当利益、泄漏评审咨询内容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应主动回避而不申请回避、接受邀请无故缺席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库处理;

(三)因超龄或身体及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本人可通过专家库系统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系统采用实名制分级管理,依据使用单位申请单独设置每位使用人员的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本帐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采取使用单位评价、评审组织单位评价、被评审项目单位评价和专家互评等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专家不同等级的积分,作为后期专家使用参考。

第二十三条 强化专家信用管理。专家在参与科技咨询活动时,应就履行义务、奉行准则、诚实守信等自觉作出承诺;

如有违反,将依据《淮安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记录不良信用,实施联合惩戒,直至取消专家资格。

不按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或因工作过失导致咨询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记录一般失信(C级);提供不实个人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不实咨询意见影响项目客观、公正评价的,记录较重失信(D级);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不实咨询意见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的,或与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人恶意串通或索贿受贿的,或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并形成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的,记录严重失信(E级)。

第二十四条 合法合规使用专家库。获得专家库管理及使用权限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利用专家信息从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负责解释。

 

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档案

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档案工作,明确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参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根据《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等全过程管理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项目管理档案的管理。

二、职责分工

1.市科技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为项目管理档案的管理安排必要场所、经费和条件,接收并保管应该纳入局文书档案室存档的项目管理档案,培训项目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档案员)。

2.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以下简称规划处)为项目管理档案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3.市科技局各计划业务主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负责主管计划项目管理档案工作;明确专人(档案员)负责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及时移送集中存档的档案、保管由业务处存档的项目管理档案。

4.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重要项目管理档案保管、项目管理档案室建设及档案利用与开发工作。

5.各处室(单位)档案员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和规划处。

三、归档范围

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结题等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各处室(单位)按照归档文件资料范围与职责分工要求,分别负责收集保管、移交存档(详见附表1)。

四、档案移交

1.各处室(单位)形成的项目管理档案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向存档部门移交。其中,年度性管理档案不超过次年2月底;阶段性管理档案不超过阶段性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其它档案应在其产生的1个月内完成移交。

2.移交处室(单位)档案员应填写“项目管理档案移交表”(附表2),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档案移交给存档部门。存档部门应在核对后签收。

3.各处室(单位)应当将项目管理档案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资料同步收集归档、同步移交存档。档案员变动时,应当办理档案资料交接手续,处室(单位)负责人参与移交工作。

五、存档管理

1.存档部门对接收的项目档案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要求,及时整理、编目、上架。

2.存档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查阅、借阅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查阅、借阅审批、登记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3.存档部门规范过期档案管理,定期整理过期档案资料,编制销毁清册,经规划处、业务处审查并报局领导审批后,在规划处、业务处相关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集中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严禁擅自处置项目管理档案。

4.项目中心强化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优化项目管理档案的管理,注重项目管理档案的进一步开发利用。

六、其他

1.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档案资料,由相应处室负责整理、建档、保管。确有必要可委托项目中心保管。

2.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强化项目档案管理。

3.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档案清单

项目管理

阶段

序号

档案资料名称

收集归档

部门

档案存档部门

保管

期限

综合管理

1

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制度、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规划处

办公室、项目中心

永久

2

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制度、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的形成过程中资料(相关意见、领导批示、咨询论证意见等)

规划处

规划处

短期

年度资金方案编制

3

年度科技计划资金安排方案(市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稿)

规划处

办公室、项目中心

长期

4

年度科技计划资金安排方案的形成过程中资料(基层意见、领导批示、咨询论证意见等)

规划处

规划处

短期

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

5

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办公室、项目中心

永久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6

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的形成过程中资料(基层意见、领导批示、咨询论证意见等)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规划处

短期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业务处

项目受理与审查

7

项目受理清单、项目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汇总表

项目中心
(面上自主申报项目)

项目中心

长期

业务处
(定向组织项目、招标项目)

8

项目信息表、计划任务书、信用承诺书(立项项目)

业务处

项目中心

长期

9

项目信息表、计划任务书、信用承诺书(未立项项目)

业务处

业务处

临时

10

拟进入评审阶段项目清单

业务处

规划处

短期

项目评审与组织

11

项目评审办法、评审方案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项目中心

短期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项目中心

12

项目评审办法、方案的形成过程中资料(业务处意见、领导批示等)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规划处

短期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业务处

13

评审专家分组及专家组成名单(评审前保密)、专家信用承诺书、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

项目中心(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项目中心

短期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14

评审专家抽取的过程性资料及全程监控录像资料,特殊专家产生审批表,工作人员守纪承诺书等,专家评价表

项目中心(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项目中心

临时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项目立项与下达

15

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业务处

规划处

短期

16

查重、信用审查情况

项目中心

法规处

规划处

短期

17

拟立项方案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规划处

短期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业务处

18

拟立项项目公示,公示有异议项目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规划处

短期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业务处

19

现场考察材料(现场考察方案、专家组成及签到表、专家意见、现场考察结论等)

业务处

业务处、项目中心

短期

20

答辩会相关材料(答辩会方案、专家组成及签到表、专家意见、答辩会结论等)

业务处

业务处、项目中心

短期

21

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领导协调小组审定会材料(签到簿、审定意见等)

业务处

业务处、项目中心

短期

22

立项文件

规划处(综合性统一组织项目)

办公室、项目中心

永久

业务处(单独组织项目)

合同签订与管理

23

项目立项文件内容变更、项目撤销文件

业务处

规划处

办公室、项目中心

永久

24

科技项目合同

业务处

项目中心

长期

重大事项报告及变更

25

年度执行情况备案

业务处

项目中心

短期

26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材料

业务处

项目中心

长期

27

项目变更审批材料、中止审批材料

业务处

项目中心

长期

28

拟强制中止公示材料

规划处

规划处

短期

29

项目中止(强制中止)文件

规划处

办公室、项目中心

永久

中期检查

30

项目中期检查方案、通知等

业务处

项目中心

短期

31

中期检查执行情况自查表、自查报告及相关附件

业务处

项目中心

长期

32

项目中期检查过程性材料(专家组成及签到表、专家意见、业务处研究意见、专家信用承诺书等)

业务处

项目中心

短期

33

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业务处

项目中心

短期

34

项目分年度拨款下达文件

业务处

规划处

办公室、项目中心

长期

35

中期检查存在问题项目的整改情况材料(问题通报、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核查报告等)

业务处

规划处、项目中心

短期

项目清理

36

年度在手项目清单

规划处

项目中心

短期

37

强化项目管理的通知、清理情况通报等

规划处

办公室、项目中心

短期

结题申请审核审批

38

项目结题申请表

业务处

项目中心

长期

验收结题组织

39

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专家名单、专项审计材料、验收证书

业务处

项目中心

长期

40

专家信用承诺书、专家评价表

业务处

项目中心

临时

终止结题组织

41

终止项目审批材料、终止项目处理意见

业务处

项目中心

长期

42

拟强制终止项目公示材料

规划处

规划处

短期

43

终止文件

规划处

办公室、项目中心

永久

项目后补助及贷款贴息资金下达

43

项目后补助及贷款贴息资金安排清单

业务处

规划处

短期

44

项目后补助及贷款贴息资金安排方案

规划处

规划处

短期

45

项目后补助及贷款贴息资金下达文件

规划处

办公室、项目中心

永久

绩效评估

46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材料

业务处

业务处

短期

47

分类计划绩效评价材料

业务处

业务处

短期

48

年度各类计划综合绩效评价材料

规划处

项目中心

长期

信用管理

49

不良信用记录文件、不良信用记录表等

法规处

项目中心

短期

其他管理

50

科技咨询专家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规划处

办公室、项目中心

永久

51

科技咨询专家信息表、评估材料

项目中心

项目中心

短期

52

科技中介机构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规划处

办公室、项目中心

永久

53

科技中介机构信息表、合作协议、评估材料

项目中心

项目中心

短期

 

档案保管期限:永久——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30年;短期——保存10年;临时——保存3年。

科技服务
高新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更多项目版权登记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5855199550服务时间:8:30-12:00 14:00-18:00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9号金都科技园12楼
版权所有© 卧涛控股有限公司 皖ICP备13016955号-1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皖B2-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