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 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 3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及时间
1、市科技局集中受理市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高 新区、徐好新区)推荐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分三批次 受理,企业仅限申报1个批次,截止时间为:7月17日、8月17日 和9月1日。赣榆区及各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2 、企业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法人签字、盖章,并按系统要求上传相关附件;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原件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彩色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系统要求逐项上传相关附件, 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下载打印签字、盖章; 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企业需留存一份备查。 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 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市区申报企业纸质预审申报材料务必在7月10日、8月10 日、8月25日前提交,并分别报送至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各 一份进行审查;同时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市科技局视情况对市区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予推荐上报;市区企业网上和打印签字盖章正式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各一式一份务必于7 月17日、8月17日和9月1日前上报至市科技局高新处408室,逾期 不受理。
4、各县(区)科技局于每一批次申报前,将企业推荐清单及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书面意见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并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的 电 子 档 发 送 到 市 科 技 局 高 新 处 汇 总
二、工作要求
申报企业需充分了解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抓紧做好近三年财务审计、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介机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组稿等相关准备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各县(区)科技局要做好对申报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坚决杜绝 “有偿服务”。
附件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 总目录。
2. 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6,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 业公章)。
4.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 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 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2) 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 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7);
(4) 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 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 或结题报告)。
7.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8,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 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8.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 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 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 告等材料。
10.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 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9)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1. 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 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表样见附件10)。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格式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3. 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 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 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4.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 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 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11);参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
注:详细附件见《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 知》(苏高企协办〔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