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徐政发 〔2018〕54号),《徐州市技术转移奖励与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 (试行)》(徐财教〔2019] 140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组织制 定了《徐州市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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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X徐政发〔2018〕 54号)及《徐州市技术转移奖励与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徐财教〔2019] 140号)等文件精神,为有力推动省级以上开发 区通过升级、自建、协同合作等方式,加快中试基地建设,发挥 中试基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 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水平,加强中试基地管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 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具备固定场地、设备条 件和中试服务能力,为创新成果进行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 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
第二条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 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 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 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 益的新产品。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承担国家、行业、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 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 利用中间试验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 吸收和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的技术依托。
(三) 对现有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有重大改进,经过初 步技术鉴定和试验室改型试制成功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 生产。
第三条中试基地的申报主体须是在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税 务登记和统计登记的单位,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 设立的从事中试服务活动的法人机构。原则上中试基地在开发区 应正常经营满一年。
第四条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所属行业应符合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 开发区重点支持或具有特色优势的领域。
(二) 在开发区内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拥有或整合行业上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 器,常规实验等专业设备及配套设施。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 验任务的能力。
(三) 以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发设计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和厂办技术开发机构为技术依托。
(四) 中试基地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对外部创新 成果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 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 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五) 承担单位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 信誉。
(六)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企业主体和法人代表 无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第五条 申请中试基地建设的单位,必须填写《徐州市市级 中试基地申报书》,编制可行性报告及中试基地建设规划及实施 方案,由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 中试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可行性论证报 告、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作为计划实施的基本文 件和购置设备、仪器等建设投资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中试基地建成运行后,由建设单位提出评审认定申 请,市科技局会同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和专家按照实施方案及运行 情况进行评审认定。
第八条对通过评审认定的中试基地,给予授牌,并按照建设 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第九条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试产品项目的研制开发、先进 适用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