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卓越引领,质赢未来!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名额!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战略,陕西省修订《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设立省级质量领域最高荣誉——陕西质量奖及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新办法通过科学公正的评审机制,表彰在质量管理、创新实践和社会效益方面表现卓越的组织与一线班组,旨在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经验,全面提升区域质量水平,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各地需要咨询了解质量奖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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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进一步引导和激励陕西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陕西省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质量奖是本省质量领域最高荣誉,是对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一线班组的表彰激励,设陕西质量奖和陕西质量奖提名奖。
陕西质量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工作成绩突出、质量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我省和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我省和全国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机构)、相关一线班组(以下简称班组)。
陕西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质量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我省同行业前列、在我省同行业具有引领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组织机构和班组。
第三条陕西质量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组织单位为陕西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陕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陕西质量奖每届获奖的组织机构和班组总数不超过6个,陕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的组织机构和班组总数不超过10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陕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严格标准、优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
第五条陕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中国质量奖评选规定确定,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陕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拟获奖名单及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负责评选组织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配套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申报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机构和班组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及创新经验。
第八条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内陕西质量奖的申报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参与陕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机构和班组的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申报原则及范围
申报陕西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机构和班组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申报陕西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陕西地方经济发展;
(二)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5年以上的组织机构,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等事故或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无违法、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以及严重质量失信等行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在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在全省同行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四)重视质量管理、质量人才队伍建设,有质量管理专职机构和人员;
(五)已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陕西质量奖或其他省级政府质量奖(不包括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机构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六)获得同等级及以下奖项的组织机构,不再重复表彰激励。
第十二条班组申报陕西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陕西地方经济发展;
(二)所在单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等事故或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认真贯彻执行质量强省有关规定措施,在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在全省同行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四)重视质量管理、质量人才队伍建设,有质量专职机构和人员;
(五)已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陕西质量奖或其他省级政府质量奖(不包括质量奖提名奖)的班组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六)获得同等级及以下奖项的班组,不再重复表彰激励。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省质量强省办向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机构,自愿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陕西质量奖申报相关表格,准备相关材料,并在组织机构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质量强省办。
第四章评审及表彰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省质量强省办对申报的组织机构和班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第十五条资料评审。省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组织机构和班组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机构和班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入围的,向推荐部门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陈述答辩。省质量强省办成立答辩评审组,听取资料评审入围组织机构和班组的陈述答辩并进行打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结果。答辩结果向参与陈述答辩的组织机构、班组公布。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省质量强省办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机构和班组名单成立现场评审组,对入围的组织机构和班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省质量强省办综合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等评价结果,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出获奖组织机构和班组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社会公示。获奖的组织机构和班组候选名单由省质量强省办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省质量强省办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机构和班组推荐名单,报请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表彰激励。发布获奖的组织机构和班组表彰通报,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宣传推广
第二十一条获奖的组织机构和班组应当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示范带动各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并为其他部门单位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获奖的组织机构或班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的组织机构或班组所在组织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获奖的组织机构、班组可以在品牌宣传中使用陕西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不得将陕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的组织机构、班组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探索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质量管理沟通交流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申报的组织机构或班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获奖的组织机构或班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获奖的组织机构和班组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该组织机构和班组不得申报后两届陕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陕西质量奖、陕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证书和奖牌,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获奖的组织机构和班组因重组、合并、被收购等情况,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组织机构和班组名称不复存在的,其陕西质量奖或陕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不得沿用该称号。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获奖组织机构和班组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质量强省办。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陕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质量强省办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省质量强省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受理异议。
第三十三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省质量强省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省质量强省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四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省质量强省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名称发生改变时以调整后的名称为准,其管理陕西质量奖工作职能不变。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陕质委〔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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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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