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纾困!武汉蔡甸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申报要求整理,为支持蔡甸区小微企业应对融资困难,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起草了《蔡甸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旨在通过应急资金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解决短期还贷难题,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由银行合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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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 8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5]18号)相关文件规定,切实扶持我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做优做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蔡甸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我区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在银行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须经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续贷承诺函后才能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是指为小微企业提供还旧贷新短期过渡的资金,是为帮助小微企业化解因贷款到期而可能产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四条 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来源主要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国资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金融监管支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平台工作,定期听取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经科局办公,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推荐,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再择优确定,资金管理平台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资金管理平台原则上选择国有性质独立法人的资金管理平台。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对房地产企业、环保安全不达标的企业不予支持。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经贷款银行(且为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评估,具备银行续贷条件,并同意续贷后,可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资金一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条 本区各银行需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方可作为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并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及相应职责。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 使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的申报使用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由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并与合作银行签署委托还款协议书后,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资金管理平台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对申请企业在市场监督、税务等方面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定后,确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三)使用。申请企业相应手续齐备后,资金管理平台要求合作银行对指定的企业账户进行放款收款期间冻结,并汇入相应资金,同时通知合作银行。该资金仅限用于企业还旧贷续新贷,由合作银行进行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
(四)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经借款企业委托或者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如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贷款发放及归还流程的,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至10个工作日内。
企业应提前在贷款银行预存足额的资金使用费,按照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所产生的资金使用费由贷款银行,在偿还本金时采用支票或网银转账的形式,一并足额定向付至资金管理平台账户。
(五)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二条 资金审核发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排。
第五章 资金收入和分配
第十三条 为充分提高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在5个工作日内日综合费率为银行日化贷款基准利率的90%;超过5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银行日化贷款基准利率。
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银行未履行放款义务而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合作协议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补足的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收入的70%计提为资金风险准备金,以备合作银行不能及时足额归还平台资金而准备的资金。余下部分结转为资本金继续补充到资金中。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报联席会议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资金需求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资金支持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应当将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投放、回收情况报送给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报告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联席会议每年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所借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将依法对其进行追缴,并协调将其列入银行业协会黑名单。企业不良信息将作为其后期能否获得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全额资金归还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或者违约导致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导致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一半清偿责任,剩余部分报联席会议审核,研究清偿方案,启动使用风险准备金,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因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资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条 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暂停使用或者终止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终止后资金全部归还区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6年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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