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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各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推荐。
(一)申报范围
1.2023年认定,2026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2开头);
2.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各区科技局分两批次审核推荐,并统一报送“XX区xx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附件1)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12室)。
(三)材料受理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1.滨海新区以外申报企业:市高企认定办2025年度采取电子化评审,认定前不再受理企业纸质材料。
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及申报工作,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
纸件材料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为准)请在系统中下载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1份纸质高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科技局,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各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具体申报要求以滨海新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为准。
3.各区科技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
4.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申报范围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或重大变化的,应先完成更名和重大变化程序。
1.简单更名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除提交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1.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
2.受理要求
(1)滨海新区外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科技局,各区科技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汇总表(附件4),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
(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
三、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迁入
(一)申报范围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至我市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各区科技局对迁入情况进行核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市高企认定机构。
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按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
五、关于评审专家
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家条件,在系统注册,并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高企认定评审。
(一)系统注册
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专家信息后提交至单位审核(“专家技术信息”务必选择“高新技术领域”),单位管理员使用单位用户进行审核推荐,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企专家库将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分批公示。
(二)专家培训
市高企认定办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公示公告
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补资助
市级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通过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 10 万元支持;重新认定(含断档后再次认定)通过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 8 万元支持。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 10 万元支持。
滨海新区奖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 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以及 2 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该区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区级财政在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其他政策支持天津市人民政府: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内设研发机构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 500 万元项目支持。支持科技型企业以创新券的形式,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业务合同额 50%的比例予以市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周期内累计最高补贴 15 万元。
八、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截止到上年末,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专家综合评分在 71 分以上)。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等。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如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如总体情况及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技术创新、实力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如企业当年职工、科技人员月度情况统计表,企业员工花名册。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以及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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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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