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19条新政:消费券+贴息+首店激励,3亿消费红利激活2026经济新引擎
江露 / 2025-12-25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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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19条新政:消费券+贴息+首店激励,3亿消费红利激活2026经济新引擎!巴中市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聚焦消费提振、企业降本、产业升级三大方向,推出19条硬核举措,以“小财政”撬动“大市场”,为2026年经济复苏注入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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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挖掘释放消费潜能

(一)发放“美好生活·乐购巴中”消费券。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市级财政安排资金400万元,按消费券结算款的20%给予县(区)补贴,支持县(区)开展家装厨卫、汽车置换、餐饮住宿、文旅消费等促销活动,活跃消费市场,提振消费信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

(二)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居民在国家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指定银行(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外的在巴银行获得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且实际用于市内消费的,可参照国家政策标准享受贴息支持。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所需资金除省级负担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与县(区)按1:1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巴中金融监管分局、人行巴中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

(三)支持参加展会活动。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境外、省外、市外、市内展览和推销活动的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每次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围绕增加消费高品质供给,举办“消费+”多元融合的消费促进活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8%以上且2025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省市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市级财政按其消费促进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30万元。达到省级条件的,申报省级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开展促销活动。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经营主体等承办主题促销活动,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承办主题促销活动,且参与的限上规上企业10家以上的,市级财政按承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所需资金除省级负担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与县(区)按1:1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七)实施地方法人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奖补。对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三农”主体取得积极成效的,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效果评估结果,按其再贷款使用额度给予2‰左右的分档奖补。所需资金除省级负担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分行)

(八)支持开设“巴中产巴中造”专区专店。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巴中产巴中造”专柜10平方米以上、专区20平方米以上、专店5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涉外企业降本增效。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跨境融资的企业,市级财政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贴息;对涉外企业运用外汇衍生品开展汇率避险,按签约金额每万美元给予100元奖补,单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开展汇率避险的首办户企业给予0.5万元奖补;对涉外企业运用人民币跨境结算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补;对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且年度结算量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补。(责任单位:人行巴中市分行、市财政局)

三、提高产能利用效率

(十)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激励。达到省级条件的,申报省级激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一)助力工业项目竣工达产。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市级财政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激励。达到省级条件的,申报省级激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二)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2亿元至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激励。达到省级条件的,申报省级激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企业量质齐升

(十三)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县(区),市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4万元、5万元、3万元,“个达限”商贸个体工商户按1万元给予激励。对实际存活5年以上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市级财政给予0.5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十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市级财政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费用总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万元以下、5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3.5%、5%、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中试研发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市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激励。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五)实施企业质量提升激励。鼓励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社会责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市级财政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每新增1名首席质量官的企业激励0.3万元,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持续获得有机产品再认证证书的企业每户分别激励0.5万元、0.3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5亿元至10亿元的批发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3亿元至5亿元的商贸零售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激励。达到省级条件的,申报省级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或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并首次达到规模的服务业企业,市级财政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2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分别激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1亿元以上申报省级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电商创新发展。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互联网实现经营规模分别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激励。本条激励措施与前述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措施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九)支持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合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采购加工原料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市级财政按照超出额度的5%给予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流转农户土地或租用闲置农房新发展农产品加工、观光度假、采摘体验、餐饮服务等产业的经营主体,年流转费或租用费超过50万元的,每个补助5万元;单个经营主体新增加工并销售茶饮料1000万瓶(500ml/瓶)以上或功能性产品3万公斤以上,同时带动茶园1万亩以上的,每个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以上措施与现行其他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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