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千年秦商魂!陕西老字号认定申报条件好处和扶持流程、周期解读
江露 / 2025-12-15 15:51:00
34 分享

守护千年秦商魂!陕西老字号认定申报条件好处和扶持流程、周期解读整理,为老字号品牌注入新活力。新规明确:品牌需创立40年以上、连续经营20年,且承载陕西地域文化特色。通过动态管理机制,推动传统技艺与现代商业融合,助力企业拓展市场、提升品牌价值。企业可享政策扶持,参与国际消费中心建设,成为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双赢典范。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需要咨询了解陕西老字号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选择全面可靠的一站式体系保障。

 

解锁千万政策红利,专注于项目申报行业13年,沉淀了精准的政策资源、优质的企业资源、成功的项目资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战方法论与成熟的服务成功案例体系。除了全力打造自身专业项目团队外,相较同行业最大的优势,在于我们有各个流程阶段的人员,分工明细,细致化;各环节均由专人深度把控。想要咨询各省市任何项目申报的都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你做免费项目规划。(勿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陕西省商务厅牵头负责陕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省文旅厅、市场监管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陕西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陕西老字号企业,建立陕西老字号名录。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西老字号认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陕西老字号认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原则上每3年认定公布一批陕西老字号。

第五条 陕西老字号认定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行业引领性,注重传承保护、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陕西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40年(含)以上;

(二)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

(三)具有陕西地域文化特征;

(四)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陕西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陕西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符合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经营管理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六)无不良经营纪录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逐项整理申报资料(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递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九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完整性进行审核,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市级老字号的企业和被列入国家、省级非遗保护名录的保护单位(企业),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在省商务厅网站对拟认定的陕西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陕西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陕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陕西老字号牌匾和证书。

第十三条 陕西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标志,陕西老字号企业可依据《陕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使用陕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注册商标发生转让;

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陕西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省商务厅收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须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经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商务厅。

第十六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予以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必要时暂停其陕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经营情况的;

(三)陕西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陕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录的。

(七)被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由省商务厅或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暂停其陕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由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陕西老字号名录,并收回陕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证书。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二年(含二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陕西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陕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陕西老字号和陕西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陕西老字号名录、收回陕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证书的决定。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陕西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陕西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陕西老字号名录、收回陕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证书的决定,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布。被移出陕西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陕西老字号。

第十九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被暂停陕西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陕西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陕西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陕西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陕西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说明、广告装潢、展示宣传、电商直播中规范使用陕西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二)可规范使用陕西老字号标识,进驻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特色商圈、客运枢纽和线上平台,开展老字号品牌、文化、产品、技艺、服务等方面宣传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

(三)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促进老字号发展、技改、品牌的相关支持政策,强化品牌拓展、聚集发展。

(四)可参加各级政府类经贸交流活动、线上线下专题推广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认定品牌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展示宣传活动,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传播老字号优秀品牌理念,充分发挥老字号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建设陕西品牌的积极作用,提升陕西老字号品牌的影响力。

(三)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和经贸交流活动,持续宣传推广陕西老字号品牌、产品或服务,为技艺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和市场知名度。

(四)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并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营和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各地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依工作职责对本辖区内的陕西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加强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陕西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老字号认定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陕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陕西老字号信誉,加强对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陕西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陕西省商务厅对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陕西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省商务厅认定的老字号及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老字号的企业或品牌,不得使用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陕西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2色、标准组合2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老字号2色标识。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第六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陕西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陕西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陕西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老字号牌匾,未经商务厅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老字号牌匾。

第十一条 陕西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陕西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被省商务厅移出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省商务厅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老字号标识;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省商务厅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四条陕西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向申请使用老字号标识的陕西老字号企业提供标识源文件。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我们能为您做什么?(勿抄)

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一个电话,帮您理清思路,匹配最佳项目,让您轻松稳拿补贴政策资金与品牌荣誉提升!

 

专人在线指导,免费咨询:19855109130,微信同号,获取最新政策详情,欢迎前来交流。

 

科技服务
高新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更多项目版权登记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5855199550服务时间:8:30-12:00 14:00-18:00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9号金都科技园12楼
版权所有© 卧涛控股有限公司 皖ICP备13016955号-1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皖B2-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