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陕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与绩效评估工作指引申报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补助、资助标准秘籍整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当年参评机构的15%。省内各市需要咨询了解新型研发机构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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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0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申报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励和规范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陕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备案和认定两类。采取集中备案、精准培育、定期评估、择优认定的方式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指导各级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建设陕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库,组织开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绩效评估、择优支持和认定等工作。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日常管理,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入库备案,协助开展绩效评估。
陕西省10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申报备案及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级申请备案及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应注册运营满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面向产业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创业孵化、产业投资、人才培养、科技交流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以及成果转化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其规模和性能应能满足机构研发所需。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对从事软件开发及类似轻资产业态的机构,科研仪器设备、固定场所等条件可结合其业务实际予以适度调整。
2.拥有专业人才队伍。科研人员和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的30%以上。研发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应占固定研发人员总数的20%以上。
3.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或研发投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4.诚信状况良好。无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第七条 除备案条件外,认定类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试验场所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
2.科研人员和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应占固定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
3.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或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同期研发机构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4.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承接横向或纵向科研类项目、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等。研发成果以样品样机等形式交付,视同技术收入。除出资方投入外的上述收入原则上应不低于机构年收入总额的50%。
5.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企业孵化能力。在申请年度及最近的前两个自然年度,转化、许可使用或技术入股的自主研发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或通过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家,或上年度委托研发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第八条 以下单位(机构)不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围:
1.主要功能和资产用于产品规模化生产,而非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的企业。
2.主业从事教育教学、科普示范等活动的单位。
3.缺少技术研发能力的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孵化器等。
4.以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合规性验证为主业,不涉及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研发等知识创造性应用活动的机构。
5.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或联合建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平台、联合体等。
陕西省10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征集通知,明确备案申请的时间、流程、材料等相关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对申报机构的运营状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推荐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省科技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自动纳入陕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库。
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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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备案库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分类评估。重点评估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产出、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撑、企业孵化成长、人才引进培养、科技合作交流等方面情况。省科技厅可根据机构不同功能定位,分类设置评估指标与权重。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当年参评机构的15%。省科技厅对评估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评估或评估材料严重弄虚作假,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认定或备案资格。
(二)对已入库且连续两年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备案类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择优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机构服务地域产业情况,提出动态调整建议。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根据评估要求,如实更新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方、主营业务(研发方向)等发生变更,或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机构被注销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
陕西省10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申报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5年12月2日起施行。2021年8月6日印发的《陕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认定工作指引》(陕科办发〔202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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