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零工市场(驿站)申报秘籍!附认定资助程序、条件材料解读!补助标准为零工市场每年最高10万元、零工驿站每年最高1.5万元!通过新建、改造或专区设置,打造集求职登记、岗位对接、权益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办法创新“1+N”布局(1个主市场+N个驿站),配套财政补助与动态考核机制,显著提升零工群体就业效率,如颍州区零工市场启用后已达成数百就业意向,成为灵活就业“暖心驿站”。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各地需要咨询了解零工市场(驿站)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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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运行指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市公益性零工市场应紧扣公益性、普惠性、灵活性、兜底性功能定位,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分布合理、因地制宜、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总体思路,以“10+N”(即:全市10个零工市场加N个零工驿站)模式,推动建设一批区域性行业性零工市场和功能化便捷化零工驿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更好促进大龄和就业困难等人员实现“家门口”就业。
第三条 全市通过新建、改造或设置服务专区等方式建成10个左右的公益性零工市场和若干个零工驿站。原则上,各县(市、区)以“1+N”模式,至少建设1个公益性零工市场,并在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周边和劳动力密集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建设若干个零工驿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市场,是指为适应当前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主要开展求职登记、岗位发布、职业指导、培训报名、政策咨询、劳务维权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候工休息、对接洽谈、饮水供应等便民服务,为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性和阶段性等用工求职招聘提供平台支持的综合性服务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驿站是指依托社区服务大厅、工会或环卫工人驿站、商场休息区等场地,因地制宜设立,并为零工人员提供岗位对接、政策咨询和便民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第六条 各类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原则上采取“**县(市、区)(行业名称)零工市场”或“**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零工驿站”的命名模式。应在市场显眼位置安放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相关标识,属于省民生实事事项的,还应设置民生实事标识。
第七条 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建设经费和运营管理经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解决。对运行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零工市场总计20-30 万元补助,给予独立运行管理的零工驿站总计3-5万元补助。政府支持的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第二章 零工市场(驿站)认定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的零工市场进行认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零工驿站开展认定。
第九条 在阜阳市域内,有独立办公和服务场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市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三公里”充分就业社区等单位,均可申请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认定。
第十条 零工市场认定标准包括基础建设、功能分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数据归集等,得分70分以上(含)符合认定条件(零工市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零工驿站可适当放宽场地、服务设施、数据归集等要求(零工驿站认定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一条 零工市场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阜阳市零工市场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书面申请报告,包含零工市场(驿站)服务场地基本情况、硬件设施、功能分区、管理队伍、服务机制、信息网络建设等内容;
(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
(四)管理人员名单;
(五)按照认定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县(市、区)可参照市级零工市场认定材料,制定本辖区零工驿站认定材料。
第十二条 阜阳市零工市场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提出申请。零工市场应按认定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二)认定核查。申请主体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认定材料初审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认定标准,根据工作安排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开展现场验收。
(三)结果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零工市场名单在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认定结果。
零工驿站认定程序由各县(市、区)制定,参照零工市场认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零工市场(驿站)考核
第十三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认定的零工市场开展考核评估,制定运行管理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5)。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认定的零工驿站开展考核评估,具体参照市级制定的运行管理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6)。对已认定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需及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年度运营情况,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时间段自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认定发文开始,满12个月为一年度。
第十四条 阜阳市零工市场按照以下程序考核:
(一)县区初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考核文件要求,做好辖区零工市场运营主体运营情况报告(包含零工市场服务成效、设施建设、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等内容)的审核和上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材料初审和现场考察,提出考核意见(赋分)。
(二)组织考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考核细则对上报的零工市场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零工市场责令限时整改,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并公布。
零工驿站考核程序由各县市区制定,参照零工市场考核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年度对其承担政府公益性零工服务的运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合格的,根据绩效评价得分情况给予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责令整改。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行管理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服务费用的主要依据。
补助标准为零工市场每年最高10万元、零工驿站每年最高1.5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比例为:70(含)—79分按70%补助;80(含)—89分按80%补助;90(含)—95分按90%补助;95(含)分以上按100%补助。
零工市场补助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零工驿站补助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认定或直接撤销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并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
(二)经认定后,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关数据和客观事实,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被市级以上政府(含市级)通报批评,约谈的。
(五)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运行管理考核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零工市场工作的。
对提供虚假认定或考核材料的,已享受的政策补贴需按规定退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上级有政策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阜阳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标准
2.阜阳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申请表
3.阜阳市零工市场认定指标和评分标准
4.阜阳市零工驿站认定指标和评分标准
5.阜阳市零工市场运行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6.阜阳市零工驿站运行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1
阜阳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标准
零工市场可采用政府部门自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和市场机构单独运营三类。具体运营方需维护零工市场正常秩序,公开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为各类求职者提供常态化就业服务,主要内容:
一、招工用工服务。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用工登记或求职登记服务,定期举办灵活就业人员专场招聘活动,为求职招聘双方交流洽谈提供便利。
二、就业帮扶服务。引导零工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协助做好重点群体帮扶工作。
三、信息发布服务。广泛收集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全日制用工等岗位需求信息,对收集岗位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是否包含就业歧视内容等要素进行审核,定期发布岗位需求、求职需求、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等信息。
四、就业培训服务。为有培训意愿的求职者提供报名登记,适时推荐参加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活动。
五、政策咨询服务。为有创业意愿的求职者提供创业指导咨询服务;对有就业创业和担保贷款需求的,提供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定期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帮助零工人员增强维权和安全意识。
零工驿站建设既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又要灵活高效、优化服务,不求“大而全”,重在“小而精”。结合各地实际,可根据自发形成的零工集聚地周边空余场地,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用房情况单独设立,也可依托现有基层办公场所、工会驿站和“三公里”充分就业社区等公共服务平台灵活配备。
各地零工驿站主要负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同步发布市县两级收集的岗位信息,为有就业意愿的零工人员和社区、村居劳动者提供求职对接、政策咨询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便民服务。各地零工驿站可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兼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具体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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