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监测倒计时!2025年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时间条件和材料流程攻略梳理,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农业增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级审核、认定的企业!动态监测同步开展,确保龙头企业质量与示范效应。把握申报窗口期,加速企业成长与区域农业现代化进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庐江县、肥西县、双凤经开区、巢湖市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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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一、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对象
1.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对象:合肥市辖范围内,工商登记满2年,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等领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于“双招双引”重点企业,投资额超过1亿元,在登记注册两年内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升规纳统,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2.监测对象:2023年度下文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4)。
二、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合农〔2025〕9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1.申报材料:
(1)2025年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资产与效益报表;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5)经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带动本地产业和农户的证明材料;
(6)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7)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2.监测材料:
(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2)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4)年度质量安全情况。
三、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程序
1.申报程序: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和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初审,并征求发改、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意见,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2.监测程序: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市级龙头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由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提出监测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
四、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于2026年1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监测材料纸质版装订后一式一份报送,同步报送正式行文报告、《2025年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1)(Word及PDF版)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标准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原则上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型和农业休闲旅游带动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设有中央厨房,且中央厨房年加工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在适用范围之内)或流通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交易(经销)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规模: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正常,总资产报酬率原则上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讲诚信,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应通过订单、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
7.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食用类农产品已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8.企业的生产和管理。(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2)企业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完善,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10.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7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
符合本办法第1、2、3、4、5、6、7、8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型、农业休闲旅游带动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农产品流通型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1、2、3、4、5、8、9款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1、2、3、4、5、10款要求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1、2、3、4、5、8款要求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本年度登记注册的大型招商引资企业和工商资本投入的企业,投资额不少于2亿元,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以进行申报。
企业符合上一条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
1.积极领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利益关系紧密、带农增收致富表现突出的。
2.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3.在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方面表现突出的。
4.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6.电商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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