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良种到品牌:甘孜州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申报补贴奖励要求专题
江露 / 2025-12-09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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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良种到品牌:甘孜州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申报补贴奖励要求专题,包括良种繁育扩面畜禽生产产能优质饲草产业、疫病防控、龙头企业培育、品牌打造、优化猪肉储备调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要素保障水平!甘孜州于2025年12月正式出台《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以每年超1400万元的财政奖补资金,政策创新叠加省级激励,对牦牛人工授精、藏香猪种畜引进、能繁母畜补贴等关键领域给予精准支持,并推动牧旅融合与市场拓展。通过整合现有政策资源,该措施旨在破解高原畜牧业发展瓶颈,实现猪、牛、羊、禽、蜂、草多产业协同振兴。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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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良种繁育扩面

(一)实施肉牛(牦牛)人工授精激励

1.对未纳入省级肉牛(牦牛)稳产提质激励的县(市)按60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省级财政给予激励的县(市)按30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购置冻精、液氮等人工授精耗材、器材或支付第三方社会化服务费用。

(二)实施畜禽优良品种推广激励

2.对购买九龙牦牛、昌台牦牛、亚丁牦牛种公牛的养殖场(户),按每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对购买藏香猪种公猪的养殖场(户),按每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实施能繁母畜激励

4.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新增生猪能繁母猪按30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藏香猪养殖场(户)新增藏香猪能繁母猪按50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

5.对牛饲养量达350头以上、羊饲养量达4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畜,按照“见犊(羔)补母”的原则,以牛200元/头、羊100元/只的标准进行补贴。

〔责任单位:州农牧农村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提升畜禽生产产能

(四)实施猪牛羊出栏激励

6.对超额完成生猪、牛、羊年度出栏目标任务的县(市),分别按照超额部分50元/头、200元/头、30元/只的标准给予激励,支持猪牛羊产业发展。

7.对猪饲养量达到2000头、牛饲养量达到350头、羊饲养量达到400只的养殖大型户,较上年增加出栏部分按100元/头(只)的标准进行补贴。

8.对全州牦牛出栏出售成效显著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每县一次性财力补助60万元。

(五)实施畜禽存栏补栏激励

9.对新建的羊养殖场,养殖规模达到200-400只的,按50元/只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养殖规模在400只以上的,按60元/只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10.对从州外购进仔猪(原则上为断奶仔猪)进行育肥,且饲养时间达到4个月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按100元/头给予补贴。

11.对禽、兔养殖规模达5000-10000羽(只)的养殖场(户)每年奖励1万元;10000羽(只)以上的养殖场(户)每年奖励3万元。

12.对于中蜂养殖蜂群数量年内新达到100群以上的大户,每群给予50元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新购智能蜂箱10套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

(六)实施畜禽生产激励

13.年收购牦牛鲜奶在3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按0.4元/公斤的标准给予补贴。

14.对达到州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评定标准的养殖场、小区(散养的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

15.对州级年度牦牛产业集群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财力补助100万元。

〔责任单位:州农牧农村局、州财政局〕

三、发展优质饲草产业

(七)实施饲草饲料激励

16.对在房前屋后、牲畜卧圈种草的牧户在草种、肥料环节给予补助50元/亩。

17.对生产青贮玉米、青干草、青稞小麦秸秆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作社、集体牧场)实施补助,生产青贮玉米 5000吨以上、青干草和青稞小麦秸秆2000吨以上的,每年补助10万元/个。

18.对新增草地、林地经营权流转且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流出方和流入方每亩10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州农牧农村局、州财政局〕

四、提升动物防疫能力

(八)实施无害化处理激励

19.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给予补助,犊牛、育成牛、产奶牛每头分别按260元、450元、650元给予补助;15公斤及以下、以上的羊每头分别按80元、130元给予补助;家禽及动物产品按4元/公斤给予补助,州县财政按4:6分担。

(九)实施疫病疫苗激励

20.强化人畜共患病防控,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苗经费州县财政按6:4分担。

(十)实施社会化服务激励

21.鼓励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社会化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服务费在中央财政补助50%的基础上,州、县财政分别配套20%、30%。

22.支持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对县(市)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开展县级兽医实验室标准化改造提升的,州级财政按3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州农牧农村局、州财政局〕

五、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十一)实施龙头企业培育激励

23.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财政补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实施畜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圈强链、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科技攻关、智能化数字化设备改造升级、研发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带动畜牧产业提质增效。

(十二)实施生猪屠宰激励

24.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转型升级,对在本年度通过《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的屠宰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州县财政按4:6分担。

〔责任单位:州农牧农村局、州财政局、州经济信息化局、州商务合作外事局〕

六、品牌培育市场拓展

(十三)实施有机品牌培育激励

25.对新创建为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每成功创建一个基地,给予一次性财力补助100万元。

26.对获得有机产品新认证证书的市场主体,按照每张获证证书首次认证、再认证(一年一审)、获证产品加施有机标识等三个环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3万元。

27.对核准并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新认证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复查换证(三年复审)的主体,给予奖励2万元。

28.对纳入全国“名特优新”新认定的农产品名录主体,给予每个证书一次性奖励5万元。

29.对新纳入农业农村部农业精品品牌和四川省“天府粮仓”精品品牌目录的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激励。

30.对加施有机标识产品的获证组织,种植类基地认定面积>200亩、(猪、牛)养殖类基地认定规模>1000头、加工类认定加工量>100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四)实施产销对接激励

31.积极开拓海外市场,鼓励农产品企业积极参加“川行天下”市场拓展,开展“出川达海”等供需对接活动。对参加全省“川行天下”境外线下展会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80%给予激励,单场展会最高10万元;对境内线下展会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70%给予激励,单场展会最高3万元。对符合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营销专柜承办企业(含电商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参加国外、省外、省内供需对接活动和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每次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0.2万元补助。

(十五)大力拓展消费市场

32.积极拓展国内市场,进一步完善冷链物流体系,用好各类电商平台,推广新零售、“直播+”等新模式,推动藏香猪和牦牛肉(奶)等特色农产品进入大众餐桌。推动甘孜州畜禽产品出口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国家等,提高国际市场拓展能力。

(十六)实施牧旅融合激励

33.培育建设一批集种草、养殖、加工、体验、销售、牧旅融合为一体的现代化牧场,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现代化牧场落实不低于2000万元各级各类涉农资金打捆支持,并由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责任单位:州农牧农村局、州财政局、州经济信息化局、州商务合作外事局、州市场监管局〕

七、优化猪肉储备调控机制

34.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强化平时调节和应急调控功能,提升调控力度和灵敏度。当价格过度下跌触发二级预警时,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财政局、州商务合作外事局、州农牧农村局及时提出临时储备收储计划建议,报经州政府同意后于一周内启动收储;当价格过度下跌触发一级预警时,按照应急程序立即启动收储,收储规模不低于省、州发改部门下达计划量,州本级由州商务合作外事局和州农牧农村局按职责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州级做法,确定收储规模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屠宰、加工企业的储备能力,加大商业储备力度,加强政企协同,形成调控合力。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牧农村局、州商务合作外事局〕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5.探索农村资产确权、评估、流转和处置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开展活体畜禽、养殖圈舍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规模养殖主体发展。优化完善生猪保险政策,积极推广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加强生猪保险理赔及时性,提高生猪风险保障水平,最大程度保证生猪养殖户切实利益。建立保险防灾减损机制,牦牛保险承保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受灾情况购买发放饲草料等防灾减损物资。实施畜牧产业贷款贴息计划,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5%,降低贷款主体融资成本。对在州内注册从事特色畜牧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新增银行贷款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不超过 100万元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行甘孜州分行、甘孜金融监管分局〕

九、提高要素保障水平

36.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牧业重大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统筹保障畜牧产业发展用地需求,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畜牧产业;在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指导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完善用地和环保手续。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其办公用房(用地)及农副产品加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规范各类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草地,支持在非基本草原上修建饲草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储存、灌溉排水、生产便道以及牲畜圈舍等基础设施,对符合征占用林草地政策法规的依法加快审批服务,切实做好要素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财政局、州农牧农村局、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税务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施行过程中,如出台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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