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技城新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场地补贴办法(征求稿)整理,包括场地补贴条件标准,租金补贴申报材料程序!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包括现有的创新中心(数字经济产业园)、创新基地、上市公司产业园(航空电子产业园)、高技术产业园(AI智能制造产业园)、石马产业园(装备制造产业园)、大数据产业园(机器人智能制造产业园)、岷山机电园等7个园区!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且使用新区载体的,均按照所在载体补贴后的包干价收取费用。入驻在创新中心按照15.2元/㎡/月收取,入驻在其他载体按照10.2元/㎡/月收取。需要咨询了解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场地补贴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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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绵阳科技城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包括现有的创新中心(数字经济产业园)、创新基地、上市公司产业园(航空电子产业园)、高技术产业园(AI智能制造产业园)、石马产业园(装备制造产业园)、大数据产业园(机器人智能制造产业园)、岷山机电园等7个园区,共计4万平方米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场地,其中1万平方米为民营孵化机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针对人工智能、医药健康、低空经济、机器人、商业航天、激光及太赫兹技术应用等新赛道企业。重点支持从事人工智能机器人、大数据、智能制造、绿色环保、低空经济、航空电子等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创新创业类、科技成果转化类单位。
第四条绵阳科技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作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机构,每年定期发布租金补贴申请指南,载明申请材料、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租金补贴单位应当为在绵阳科技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依法注册的机构。
第六条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与(新区创服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签订孵化协议的单位:
1.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按实际缴纳房租给予资质有效期内的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获得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和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投融资的,实际一次性到账资金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房租给予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3.被认定为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并持有20%以上公司股份的,按人才实际持有股份的时间,给予实际缴纳房租的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4年。
4.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上年度营收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房租给予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4年。
5.入驻3年内,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的企业按实际缴纳房租给予1年补贴;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的企业按实际缴纳房租给予3年补贴。
6.入驻5年内,首年完成用于成果转化的设备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按实际缴纳房租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累计完成用于成果转化的设备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按实际缴纳房租给予3年的全额补贴;累计完成用于成果转化的设备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按实际缴纳房租给予5年的全额补贴。
(二)孵化机构
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且使用新区载体的,均按照所在载体补贴后的包干价收取费用。入驻在创新中心按照15.2元/㎡/月收取,入驻在其他载体按照10.2元/㎡/月收取。孵化机构被相关机构摘牌的,则从摘牌之日起按照载体实际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七条租金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根据租金补贴申请指南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租金补贴申请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质材料、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二)新区创服中心对申报资格、材料、补贴金额进行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
(三)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补贴实际缴纳房租。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四)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穿透式监管,审计中心将办理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计划。
第八条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租金补贴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获得租金补贴,
第九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年度报告租金补贴执行情况。
第十条申请单位在获得租金补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终止实施租金补贴:
(一)租赁期内未按规定实际缴纳房租的;
(二)使用租赁房屋违法或违规经营的;
(三)在租金补贴执行期限内退租的;
(四)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的。申请单位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取租金补贴的,经新区创服中心会同区属国有企业查实后,取消场地使用资格。
第十一条企业退出新区时,应当退还所享受补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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