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设施“全生命周期”管护指南:安徽省高标准农田申报流程要求导读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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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农建发〔2021〕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中央层面加强制度设计、总体规划、通用标准确定、投入安排、指导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的规定,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
县级要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运营管护等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程设施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工程设施有人管,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快速维修。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方式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六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地方应结合实际明确管护主体。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于公共设施,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加强日常管护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对于委托承担的,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有条件的地方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主体应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检查和维护,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状况,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二条 地方应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地方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三)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地方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农建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各地实施成效。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监督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应当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鼓励结合实际提高抽查比例。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审批职责的,应当负责组织开展所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省级下放项目审批职责的,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承担的,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项目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问题整改等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竣工图件、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地块空间位置等信息上传至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开展四方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征求情况。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合同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完成项目竣工图件绘制,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和各单体工程竣工图,应当涵盖项目完工后的所有工程设施,以及项目区地块空间位置信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三)项目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七)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八)已通过工程设施试用;
(九)已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十)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第九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组织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鼓励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参与,共同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初步验收,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自然资源、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参与。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报告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可组织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验收应当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死角”。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项目建设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落实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四方验收、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六)工程设施试用情况;
(七)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情况;
(八)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项目基础信息、地块空间位置等;
(九)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等,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由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审批单位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建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项目审批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后,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参建单位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按照规定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归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和资产交付手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初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明确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结果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集中连片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公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验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严禁签字代签、捏造数据、伪造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验收。发现竣工验收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对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参与竣工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倒查有关单位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