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和谐标杆,赢政策红利!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补助流程和条件速递秘籍
江露 / 2025-11-26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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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评价认定。

第三条 评价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分级评价、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方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评价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标准包括以下核心要素:

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

劳动报酬分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劳动者收入权益。

社会保险缴纳: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确保全覆盖。

工会组织建设: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防范安全事故。

劳动争议处理:建立内部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企业文化与职工发展:注重职工技能培训,促进职业发展,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六条 评价标准细化指标由市三方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对照评价标准自查,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三方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劳动关系状况自评报告、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 审核程序:

县(市)区、开发区三方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核查,提出推荐意见。

市三方委员会对推荐单位进行复审,必要时开展第三方评估或社会公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对通过复审的单位,由市三方委员会认定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认定结果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给予以下激励:

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

在政府资金支持、项目审批、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

简化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实行“无事不扰”监管模式。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 复核程序:

用人单位提交三年期劳动关系状况报告。

县(市)区、开发区三方委员会组织复核,提出保留或撤销建议。市三方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并更新名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撤销其称号:发生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未通过复核或拒不提交复核材料。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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