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瑰宝!遂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申报条件费用和流程补贴攻略
江露 / 2025-11-25 1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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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瑰宝!传承匠心!遂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申报条件费用和流程补贴、意义攻略整理,全文解读如下,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评估结果的传承人进行补助金发放,其中优秀不超过达标人数的30%,传承人补助按3000元/年/人标准发放;良好不超过达标人数的50%,传承人补助按2000元/年/人标准发放;合格不超过达标人数的20%,传承人补助金按1000元/年/人标准发放。(专家评审分数为60分以上视为达标)。具体想要申报非遗传承人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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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的意义

(一)解决传承实际难题:针对遂宁市级非遗传承中 “传承人动力不足、活态传承压力大、后继乏人” 等问题(如部分传统技艺学习周期长、收益有限导致传承断层),通过经费补助直接激励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夯实“文化遗产保护遂宁实践” 的人才根基。

(二)规范资金管理使用:本办法明确评审流程、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原则,避免资金浪费,提高市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完善非遗保护体系:衔接国家、省级非遗保护政策,填补市级传承人(团体)专项补助的制度空白,形成 “分级保护、精准扶持” 的非遗传承保障机制,助力遂宁市级非遗项目活态延续。

二、制定《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国家及省级层面法律法规,确保政策合法性。

(二)上级政策参照:参照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 号),对齐国家级资金管理标准。

(三)地方实际需求:结合遂宁现有 99 名市级传承人、市级非遗项目传承现状,针对性设计补助条件与流程,避免 “一刀切”,确保政策贴合地方实际。

三、《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中传承人补助经费的来源

补助经费来源于遂宁市市级财政拨款,列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年度经费预算项目,实行 “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经费稳定供应,为市级非遗传承活动提供持续资金支持。

四、《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中补助经费的申请主体及排除范围

(一)申请主体

仅限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 ,且需满足 “通过上一年度传承活动评估(优秀、良好、合格等次)” 的核心条件。

(二)排除范围

1.已获得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费补助的(按 “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原则);

2.上一年度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为 “不合格” 的;

3.仅享受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誉称号,未实际开展传习活动的;

4.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仅针对市级层面)。

五、《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六条,涵盖总则、补助对象及条件、评审方式及流程、补助标准及原则、附则,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明确政策目的(鼓励传承、规范资金)、依据(国家 / 省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确立 “结合遂宁实际、提高资金效益” 的核心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第二条、第三条)

补助对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排除国家级、省级、县级及不合格者);

准入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年度持续开展传习活动、每年参与≥3 次非遗宣传展示、带≥1 名长期学徒、整理建档非遗实物资料,共 5 项硬性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及流程(共 4 步)

实行 “自评申报 — 县级初评 — 市级复评 — 社会公示” 四级机制:

自评:传承人(团体)填评分表 + 活动台账,县级保护单位自评;

初评:县(市、区)文旅部门初评;

市级复评:每年 10 月,市级部门 + 专家综合评定等;

公示: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流程透明。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原则(第四条、第五条)

分级标准:个人按 “优秀 3000 元 / 年、良好 2000 元 / 年、合格 1000 元 / 年” 发放,团体按 “优秀 10000 元 / 年、良好 8000 元 / 年、合格 6000 元 / 年” 发放(团体≥5 个时按 “30% 优秀、50% 良好、20% 合格” 比例,不足 5 个时直接评级);

核心原则:新认定传承人次年起补助、去世传承人当年全额发放;不重复享受高等级补助;特殊情况(生活困难、突出贡献)可酌情额外补助;不合格者限期 1 年整改,连续 2 年不合格取消资格(3 年不得重报)。

第五章 附则(第六条)

明确解释单位、实施时间、有效期。

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增强非遗传承人群的传承实践意愿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实施经费补助。为规范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二条 补助对象: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中通过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者(不含国家级、省级和县级)。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本年度(即从上年的10月起至当年的9月止)从事非遗传承传习活动的情况。

(三)积极配合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各项活动,每年参与各类非遗保护宣传、展示活动 3次(含)以上。

(四)带有 1 名(含)以上学徒,且学徒长期从事或开展非遗活动。  

(五)将收集非遗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进行整理、建档。

第三章 评审方式及流程

第四条 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等级评审方式及流程

(一)项目保护单位组织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自评,根据当年补助通知文件,填写年度评分表及传承活动开展情况工作台账等自评资料,项目保护单位对传承人自评表进行评定。

(二)各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进行复审。

(三)市级部门、专家结合材料每年10月对传承人(团体)上年12个月的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审,确定等级。

(四)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原则

第五条 补助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审结果设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评估结果的传承人进行补助金发放,其中优秀不超过达标人数的30%,传承人补助按3000元/年/人标准发放;良好不超过达标人数的50%,传承人补助按2000元/年/人标准发放;合格不超过达标人数的20%,传承人补助金按1000元/年/人标准发放。(专家评审分数为60分以上视为达标)。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发放年度传承人补助。对当年评审不合格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由市非遗中心出具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传承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补助原则

(一)新认定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其补助经费从次年开始发放;享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故因病去世的,其当年的补助经费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二)已成为国家级和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不再发放市级非遗传承人年度补助。

(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每年发放金额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分别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市内暂无传承团体或年度考核的团体数不足5个时,不设固定比例,由考核组根据团体提交材料等实际情况,直接评定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年度考核的团体数≥5个时,优秀占达标团体数的30%,良好占达标团体数的50%,合格占达标团体数的20%。)

(四)特殊情况(如传承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参加国家、省、市非遗展演,为遂宁非遗保护传承做出贡献等),经评审专家组研究同意,在专项经费中酌情予以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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