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恩阳、通江、南江、平昌、经开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资助条件程序专题
江露 / 2025-11-21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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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恩阳、通江、南江、平昌、经开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资助条件程序专题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详情如下,巴州区、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经开区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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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巴中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12日,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巴中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巴科规〔2025〕4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对孵化器发展赋予了新使命、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2025年10月,四川省科技厅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3号),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类型、标准和认定程序等进行了修订。结合巴中实际,我市制定《巴中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巴中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共7章2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政策制定依据,以及孵化器的概念、功能、目标和分类。第二章职责。明确了市科技局、县(区)、巴中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运营机构各自职责。其中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运营机构是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第三章认定条件。从申报主体成立时间、硬件水平、运营团队、在孵企业孵化情况等方面,明确了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明确了孵化器申报程序,以及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第五章评价监督。明确了孵化器绩效评价的评价主体、评价周期、评价内容、评价流程、评价等级和结果运用。第六章变更与撤销。明确了孵化器变更与撤销的情形和条件、申请期限等。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已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原众创类孵化器、离岸孵化器的相应管理措施和实施日期、解释单位等。

三、管理措施

《巴中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同时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县(区)、巴中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结合区域实际统筹布局孵化器发展,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巴中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5〕13号)和国省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巴中市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省和我市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变更与撤销、绩效评价及统计等。

(四)负责推荐申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五)建立孵化器工作专家库,为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负责孵化器认定与绩效评价专家的遴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并落实孵化器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等相关保障条件。

(四)向市科技局推荐孵化器,配合市科技局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与统计等,协调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运营机构是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孵化器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孵化创业导师,组建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

(三)完成孵化器的统计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孵化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巴中市各区县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巴中市内依法注册且运营满1年,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近一年度入库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投融资金额(含银行授信额度)超过1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巴中市各区县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将审核的孵化器推荐函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五章  巴中市各区县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评价监督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我市部级、厅级孵化器一并纳入市级评估范围,其中,部级、厅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采用评估结果(以通报时间为准,两年内有效且不重复采用)。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给予财政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八条  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孵化器责令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直接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二十三条  原众创类孵化载体经重新认定后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地在巴中、孵化场地在市域外且入驻孵化企业为我市注册企业的离岸孵化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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