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创新引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盘点四川省各市州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条件程序、材料好处评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条件要求包括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同一家企业、科技园区、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组织(服务机构),只建设1个国合基地等等,想要咨询了解科学技术奖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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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服务科技开放合作和科技创新开放环境,进一步规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照科技部和科技厅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遵循“分类认定、统一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有序退出”的总体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依托在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不同创新主体,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合作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国合基地建设运行要切实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在深化联合研究、推进国际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人文交流、建设开放创新环境、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国合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国合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托单位负责为国合基地提供后勤保障、人员支撑和资金支持,重视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管理,做好国合基地的重大事项调整管理,按规定参加报告和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国合基地应建立科技安全管理责任机制,针对国合基地开展科技合作活动中潜在的科技风险隐患,事先制定科技安全风险应对预案,建立科技安全预警和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对事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敏感技术领域、重大科技项目、重点机构、重要科技人才的保密管理。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法规、科技伦理准则,健全生物安全科研攻关审查机制,确保科研活动和科研人员出国(境)合法、合规、可控。
第三章 四川省各市州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为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取得显著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与重点国家合作已签署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并在有效期内。
(三)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实、国际科技合作投入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四)同一家企业、科技园区、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组织(服务机构),只建设1个国合基地。高等学校同一学院,原则上只建设1个国合基地。在同一领域(二级学科),只建设1个国合基地。
(五)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数据跨境、人类遗传资源和科技伦理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的方案,具备科技安全风险研判、预警监测和综合评估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
(六)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事故、科技伦理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诚信问题。
(七)已获批建设的国家级“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原则上不再申报认定国合基地。
(八)在川科技部国合基地被科技部取消资格但符合科技厅国合基地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厅国合基地。
第九条 国合基地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应为依托单位全职在岗人员(以社保缴纳记录、人才聘用合同为准),是国合基地科研工作负责人或主要科研团队牵头人,近3年无不良信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二)熟悉科技外交与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水平及较强的管理能力,联合研究类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其他类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
(三)同一自然人原则上仅可担任1个国合基地负责人。
第十条 国合基地应明确重点合作国家(地区)、主要合作国家(地区)和辐射合作国家(地区)。境外合作对象为国际组织的,重点合作国家(地区)应为该国际组织总部所在国家(地区),或为双方主要科研合作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 国合基地分为联合研究类、技术转移类、特色类三种类型。
(一)联合研究类:具备广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有能力与世界先进科技研究机构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合作;有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与大科学工程项目背景或有能力培育国际大科学计划与大科学工程;有能力发起建立或参与国际科技组织、分支机构,或创办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二)技术转移类:具备成熟的国际技术转移平台,拥有国(境)内外技术转移的畅通渠道和不断拓展的国际科技交流网络,能够提供先进国际科技交流、技术对接与转移服务。能精准对接产业合作需求,开展多样化国际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技术推介与对接活动,打造国际技术转移领域的特色品牌,助推高质量技术、产业出海,促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有效转化与产业化。
(三)特色类:重点聚焦我省特色优势领域,筛选重点合作方向。有能力承担我省技术成果“走出去”“引进来”重点工作任务,涵盖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成果综合应用示范、产业技术转移孵化及科技伦理治理等形式多样的开放合作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国际科技合作,具备服务地方特色产业上下游的能力,带动区域开放创新发展,或在海外成功建设分支机构,持续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联合研究类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与国(境)外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近三年合作双方科研人员累积科技交流(含线上和线下)达到30人次以上。
(二)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相关领域发表SCI或EI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在相关国际组织任职或主办期刊。
(三)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获得所申报领域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认证)3件(项)以上,或者参与的研发成果(本单位排名前三)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2项以上。
(四)依托企业建立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合作研发成果应具备世界领先水平且对行业有支撑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类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在服务开展技术引进、孵化、输出,以及产业化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成效。
(二)参与重点国别(区域)技术转移联盟并发挥重要作用。
(三)近3年成功实施国际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2项。
(四)每年举办国际技术转移等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不少于5场。
第十四条 特色类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聚焦六大产业科技合作需求。
(二)已取得良好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成效,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三)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团队中拥有国际合作经验和能力的高级职称人才不少于5人。举办专业培训班累计培养不少于100人次,培养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牵头省部级国际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参与省部级或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
(五)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在所申报行业领域获得不少于5项自主知识产权,对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落地形成海外知识产权或行业许可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或引进国外转移技术实现成果转化形成知识产权,或获得行业许可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不少于3项。
(五)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科研投入金额不低于本年度本地区R&D平均水平。
第四章 四川省各市州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国合基地认定工作,申报国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资质材料(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三)与海外机构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海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等,不含与个人签署的合作协议)。
(四)与申报类型相符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认定:
(一)国合基地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科技厅。
(二)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察。
(三)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统筹国合基地布局、产业领域、技术方向、行业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拟认定国合基地名单,经厅务会审定后,在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科技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进行复议,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反馈复议流程及结论。
(五)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科技厅发文认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并予以授牌。
第五章 四川省各市州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国合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制度,年度报告是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2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
第十八条 科技厅根据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的参评国合基地绩效评估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绩效评估或实地考察评估。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评定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绩效评估材料的,当次评估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撤销国合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一)提供虚假申报、绩效考核材料。
(二)绩效评估考核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
(三)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绩效考核。
(四)存在学术造假、抄袭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或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或失密、泄密行为。
(六)发生重大外交事故,或出现影响科技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依托单位主动申请撤销,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且无法进行变更。
(八)隐瞒重大事项变化或整改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九)其他不宜继续作为国合基地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国合基地升级为国家级“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自发文认定之日起自动退出科技厅国合基地序列。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国合基地建设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国合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XX条国合基地命名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XX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研究/技术转移/特色)”XX International S&T Cooperation Bas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partment of Sichuan Province(Joint Research/Technology Transfer/ Characteristic)。基地依托单位依照科技厅同意标识制作标牌并在本单位悬挂。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XX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外〔2022〕8号)和《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川科外〔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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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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