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支持“飞地园区”发展若干政策解读攻略!14市州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类型
江露 / 2025-11-20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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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支持“飞地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解读攻略!14市州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类型措施整理,它是一种特殊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不同地区通过合作,在一方土地上建设产业园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下面就看小编为您解读分析,需要咨询申报飞地园区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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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地园区”,如何把“蛋糕”分好,把“蛋糕”做大?

打破行政壁垒,破除“肥水不流外人田”思维

在我国,“飞地园区”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区域发展不均衡问题。

对“飞出地”而言,能够解决当地土地资源紧张、生产成本高昂、企业无序外迁的难题;对“飞入地”而言,能够解决开发资金、提高土地产出、开拓当地市场,提升园区招商和运营能力。

理论上来说,只要利用好“飞出地”的产业优势和“飞入地”的资源优势,设计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就能实现双赢的结果。

但现实是,受限于行政区划,建立稳定的利益分配机制难,没有一个官方指导的税收分成比例,“飞地园区”无法从“根”上落地。

目前,湖南共有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130家,其中合作共建园区85家,仅1家“飞地园区”签署了利益分配协议。省发展改革委园区处负责人坦言,“利益分享,成了‘飞地园区’合作的症结点。”

为解开“症结”,湖南着力打破行政区划壁垒,破除“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本位思维,通过深化园区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策供给,探索建立“飞地园区”利益分享机制。

不搞“一刀切”,利益分享“好商量”“可调整”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区域发展规划研究所所长刘祥认为,“飞地园区”成功的关键,在于“飞出地”,让“飞出地”愿意飞,并且享受到“飞出去”的利益。

利益“分哪些”“怎么分”?湖南有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利益分享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作双方政府共建的“飞地园区”新增项目市县级税收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后形成的财力分享;是按现行统计制度及口径统计核算的经济指标分享。

“在利益分享上,我们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由合作双方结合实际平等协商确定,允许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园区处负责人介绍。

将“飞地园区”划分三个类型,湖南首先明确税收利益怎么分——

帮扶类“飞地园区”,由园区双方协商确定形成帮扶关系后的新增项目税收收入地方留存部分,原则上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按照不高于4∶6比例分享,后5年按照5∶5比例分享;

合作类“飞地园区”,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形成合作关系后新增企业(项目)税收收入地方留存部分,分享比例和分享年限允许动态调整;

科创类“飞地园区”,税收收入原则上归“飞入地”所有,鼓励“科创飞地”所在地政府根据新增企业(项目)产生的地方留存税收收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飞出地”园区或反哺“飞出地”科创事业发展。

其次,按现行统计制度及口径统计核算的经济指标,允许同时纳入园区双方考核评价口径。

在适用范围和合作模式上,湖南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明确国家级新区、自贸区等可参照执行,同时既支持跨县、跨市的省内飞地合作,也支持跨省、跨境的省外飞地合作。

7个方面出政策,支持“飞地园区”发展

作为跨区域合作的“试验田”,“飞地园区”在湖南已有了生动实践。

在长沙城区产业用地日益紧张的背景下,长沙雨花经开区“腾笼换鸟”,与湘潭经开区携手在九华片区打造“飞地园区”雨华产业园。双方通过在产业招商、产业投资、园区运营服务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共同推动医疗器械、高端智造等产业快速发展。

为了“让产业链起来,让要素‘飞’起来”,湖南出台《若干政策》,从合作机制、财政资金、金融服务、要素保障、科技创新、人才引进、考核评价等7个方面,支持“飞地园区”发展。

考虑到“飞入地”可能起步晚、基础差、财力弱,湖南支持各方通过依法共同组建市场化运营主体等方式,探索以资金、技术成果、品牌、管理等多种形式参与合作,合理分担园区建设运营成本,鼓励园区之间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分享和补偿机制,力争“先富带后富”。

对于符合条件的“飞地园区”项目,湖南在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安排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时将予以靶向支持;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且符合条件的“飞地园区”项目,将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支持范围。

《若干政策》中,湖南还明确保障“飞地园区”新增用地计划,对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的“飞地园区”项目,采取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和共享环境数据。

关于支持“飞地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园区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跨区域经济合作,现就促进“飞地园区”发展提出如下支持政策。

一、湖南省支持“飞地园区”发展支持范围

本政策所指“飞地园区”是指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合作机制,在异地单独或联合开发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含园中园、“科创飞地”)。国家级新区、自贸区等国家批准设立的功能区可参照执行。

二、湖南省支持“飞地园区”发展补助支持政策

1.合作机制方面。支持各方通过依法共同组建市场化运营主体等方式,探索以资金、技术成果、品牌、管理等多种形式参与合作,合理分担园区建设运营成本。鼓励园区之间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分享机制,由“项目首谈地”和“项目承接地”自行协商确定一次性资金补偿。支持合作方共同设立投融资公司,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开发、项目开发、产业导入和运营管理。对于以管理服务输出为主的“飞地园区”,“飞出地”园区的品牌价值允许评估作价,参与收入分配。对于“飞出地”园区主动支持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或异地迁建的情况,可统筹考虑纳入财力分享。“飞地园区”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由“飞入地”政府负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工作均由合作双方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作为责任单位,下同)

2.财政资金方面。统筹建立“飞地园区”利益分享机制,按照“属地征管、就地缴库、约定分成”的原则,对“飞地园区”涉及的新增企业(项目)市县级税收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后形成的财力,允许在“飞入地”和“飞出地”之间分享,分享比例和分享年限由合作双方统筹考虑合作共建方式、双方资源投入因素和相关税法管理规定协商确定并按程序履行备案手续,允许动态调整,帮扶类“飞地园区”原则上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按照不高于4∶6比例分享,后5年按照5∶5比例分享。合作双方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就财力划转达成一致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年终结算办理。省级税务部门按年度提供相关企业税收收入数据。对符合条件的“飞地园区”项目,在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安排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时予以靶向支持。支持将规模较大、前景较好且符合条件的“飞地园区”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金融服务方面。充分发挥省级金芙蓉产业引导和科创引导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飞地园区”项目给予支持。专项债券、特别国债支持符合条件的“飞地园区”基础设施和“七通一平”标准化建设,支持专项债作资本金投入符合条件的“飞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飞出地”和“飞入地”政府可结合实际,以基金形式投资入股“飞地园区”项目。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对接“科创飞地”金融需求,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要素保障方面。保障“飞地园区”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需求,确因重大项目布局等原因,“飞入地”无法满足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在严格遵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对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的“飞地园区”项目,可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和共享环境数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科技创新方面。鼓励“飞地园区”双方探索设立跨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产业投资和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科研主体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共性技术联合研发、科创成果产业化。支持“科创飞地”搭建开放式服务平台,将省外“科创飞地”纳入湖南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体系。鼓励省外“科创飞地”研发机构与我省研发机构、企业等共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科创飞地”入驻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被评为我省“五首”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和纳入各地创新产品目录的,鼓励在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中加大招标采购力度。对建设资金投入较大,或者项目孵化、人才引进、重大成果及产业落地转移等方面成效特别突出的“科创飞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鼓励“飞地园区”开展“双进双转”(组织企业走进高校、高校专家团队走进企业,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转型)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产品(技术)攻关项目,纳入省先进制造业“揭榜挂帅”项目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创新平台,纳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人才引进方面。对“飞地园区”全职引进且社保、个人所得税在我省的高层次人才,视同我省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对社保、个人所得税缴纳在省外且持续在“飞地园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视同我省柔性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支持省外“科创飞地”研发机构作为参与单位,与我省科创主体联合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创飞地”科研人员可根据相关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作为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省外“科创飞地”人才与我省单位或个人合作取得具有重大科学技术价值的创新成果,且成果的知识产权与湖南共有的,可参与湖南有关奖项申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考核评价方面。“飞地园区”涉及的规模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外贸、研发投入、技术服务收入、人才引进等指标,由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在省级及以下政府内部考核评价时,统计指标允许同时纳入省级及以下双方考核评价口径,该数据仅供各地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发布。对运行良好、成效明显的“飞地园区”,在年度“五好”园区综合评价中,每个园区加2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湖南省支持“飞地园区”发展组织实施

1.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飞地园区”建设,协调解决“飞地园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飞地园区”推进落实、日常调度和争议协调解决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支持工作。

2.“飞地园区”由双方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省发展改革委(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飞地园区”认定与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飞地园区”认定工作,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工作,按照“有进有出”原则动态调整。每年12月底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确认提供当年度适用本政策的“飞地园区”企业名单,作为各相关单位执行政策、实施评价的共同依据。

4.各地各园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发展“飞地园区”的新模式、新路径,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合作模式和共享机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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