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2025年成都高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申报条件程序时间
江露 / 2025-11-20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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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高新区2025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申报条件程序和时间材料在线指导!四川省推荐创建对象不超过 2 个各市(州)应严格对照标准择优推荐。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动员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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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申报时间

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5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5〕361号)(见附件)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项目申报工作,请拟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基地)认真阅读通知文件,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于11月20日(周四)15:00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盖公章、装订版)材料报送至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企业服务中心(地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9楼964门口工位企业服务中心处),逾期不予受理。

成都高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申报条件

推荐对象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 工信部企业〔2025 〕225 号)中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与创建要求。四川省推荐创建对象不超过 2 个各市(州)应严格对照标准择优推荐。

成都高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程序

一)组织申报。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动员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进行申报。

(二)初审推荐。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择优向我厅推荐( 原则上在获得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内进行推荐9 在此之外特别优秀的也可推荐9 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级社团机构直接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材料报送。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9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级社团机构将以下材料纸质版及正式推荐文件统一报送至我厅:

1.被推荐单位填报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申请表》(附件 2 或附件 3 );

2.被推荐单位填报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方案》(附件 4 );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法人证书、审计报告、服务合同、合作协议、资质证明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成都高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要求

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9 确保推荐对象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须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9 严格审核9 按时报送。

(三) 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9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9 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9 集聚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9 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9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9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 [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基地)]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9 完成示范创建目标任务9 获得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示范平 台(基地)应当突出公共性、实效性、创新性、示范性9 管理规 范、业绩突出、服务面广、公信度高9 形成典型服务模式9 能够 为其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 验借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包括平台和基地两种类型: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资、人才、市场、管理等综合服务;或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计量校准、认证认可、试验检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设备共享、科技成

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基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基于产业全链条、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9 产业特色鲜明、中小企业集聚的发展载体。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9 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法人;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除外。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9 加强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的指导和支持9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示范平台(基地)进行日常管理9 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推动示范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行服务。

第四条   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坚持面向需求、择优培育、差异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9 按照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程序开展9 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 自愿参与创建。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创建目标

第五条    申报创建示范平台(基地) 9 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平台(基地)运营 3 年以上9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册或入驻中小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9 且保持基本稳定或增长;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9 服务功能比较全面9 重点服务内容具有特色;初步建立中小企业库、政策法规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产品和案例库等;有较强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9 通过引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以及相关专家等增强协同服务能力;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具有一定基础9 线上服务平台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

(二)平台(基地)运营主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9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专职服务人才队伍9 具备相关领域运营管理、创新创业服务经验9 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平台(基地)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具有线上线下协同服务能力9 能够积极组织动员各类服务资源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建立并实施服务信息保密机制、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第六条   通过创建示范平台(基地) 9 应实现以下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9 以中小企业服务需求为导向9 平台(基地)

软硬件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服务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等逐步健全9 专业服务人才队伍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专业化能力明显增强;汇聚服务资源和服务产品的数量质量进一步提升;积极探索云上服务、掌上服务、智能服务等新模式9 推进服务内容产品化、标

准化、规范化9 使企业获取服务更加便利化、精准化;服务中小企业的规模和覆盖面不断拓展9 形成创新性、特色化的服务项目和品牌;服务质效显著提升9 形成关于平台(基地)建设运营服务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9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9 辐射带动全面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水平9 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七条   创建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认定、总结推广等步骤。

(一) 发布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开展年度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9 明确年度创建数量、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创建要求等。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广泛动员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拟开展创建工作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申报。有关平台(基地)运营机构根据本办法和通知要求9 准备申报材料9 并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创建申请进行初审9 确定本地拟推荐的平台(基地)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申请书9 包括申请表、创建方案。其中9 创建目标应当具体、切合实际、可考核且需在创建周期内完成9 创建任务应当突出创新性、实效性、示范性9 创建任务完成后能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2.平台(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9 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平台(基地)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9 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平台(基地)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合同、通知、照片、总结等);

5.集聚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9 或者与外部专家签署聘用协议或颁发聘用证书复印件等;

6. 必要的从业资格(资质)、许可证以及奖项、认定等复印件;

7.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 推动创建。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申报条件和创建标准、创建方案评价要求进行审核9 按程序择优确定拟创建对象并通过部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9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过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9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9 进入创建期。不符合创建条件或公示期间异议属实的9 不作为创建对象。

被确定为创建对象的平台(基地)进入 2 年创建期。创建期内9 创建对象根据创建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认定标准9 着力推进创建任务9 提升服务的软硬件水平9 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9 集聚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9 扩大

服务规模和质效9 努力实现创建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对象的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9 推动其努力达到创建要求。

(三) 评估'收。

创建期满后9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创建期满的创建对象开展评估验收工作9 对照认定标准和创建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9 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发展情况9 按程序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示范平台(基地)。对于初次验收未通过的创建对象9 允许其延长 1 年创建期9 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退出创建活动。

(四) 公示认定。

将按程序验收通过的拟认定示范平台(基地)名单通过部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9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公告正式认定。公示期间异议属实的9 不予认定。

(五) 总结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对象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培育引导9 建立示范平台(基地)培训和交流机制9 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型经验做法9 支持和推动示范平台(基地)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9 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   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监督和群众、社会、舆论监督9 不搞创建结果排名或者变相

排名;不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政策、出台专项规划、召开专题会议;不要求制作电子演示文稿、拍摄视频等进行展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举债搞创建9 不得超出承受能力搞“花架子”。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网站建立示范平台(基地)信息数据库9 公开平台(基地)名单及相关信息9 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9 会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 2 年对已获认定的示范平台(基地)开展运行和服务情况复核9 对于复核不达标的9 给予 1 年整改期9 连续两年未通过复核的取消认定命名。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基地)的建设运营主体发生更名、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或调整的9 应当在 3 个月内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示范平台(基地)申报条件和创建要求组织审核9 提出保留或撤销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上述调整事项纳入示范平台(基地)年度创建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基地)在创建期内或认定为示范平台(基地)后9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查实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9 取消创建资格或撤销认定命名。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加强示范平台(基地)管理9 对平台(基地) 申报、创建、验收、复核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线上管理。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和认定的示范平台(基地)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进行指导9 通过数据采集和共享方式跟踪分析服务中小企业成效。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基地)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9 全面融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 9 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9 统筹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和力量9 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效。要主动开展资源共享、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活动9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9 推动更多优质服务直达中小企业。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把创建示范平台(基地)作为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9 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9 以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支持示范平台(基地)创新发展9 引导示范平台(基地)提升服务能力9 扩大服务范围9降低服务成本9 帮助解决其在创建与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9 建立宣传推广、总结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9 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9 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9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创建示范平台(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9 平台(基地)运营机构需如实、自主申请9 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和东北全面振兴地区9在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中将予以倾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 〕194 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企业〔2017 〕156 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内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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