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资助!遂宁市各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领条件程序及补贴材料流程管理细则
江露 / 2025-11-19 1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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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认定条件程序及补贴材料、申领流程, “遂心托”托育服务四星级及以上机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四星级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五星级机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申报条件需要满足办托条件、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符合《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按照《遂宁市“遂心托”托育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经过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评定的星级机构,且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或技能证书并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详情如下,船山区、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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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育幼服务体系,促进全市普惠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遂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资金发放及管理。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依据本细则进行辖区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注册备案且经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达标、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机构,涵盖各类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设的托班。

第四条  综合考虑政府投入、办托成本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建立与遂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与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相契合的普惠托育投入机制。

第五条  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复核、资金补助和管理、“遂心托”托育服务质量的星级评定,并对符合条件的“遂心托”优秀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健全普惠托育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开展价格监测,形成收费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投入及资金监管;各级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相关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等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食品安全、信用等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一)资质合规。依法登记注册,服务范围包含托育服务,已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质量达标。办托条件、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符合《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按照《遂宁市“遂心托”托育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经过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评定的星级机构,且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或技能证书并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三)收费合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基本服务费实行属地政府指导价管理。暂未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乳儿班、托小班、混龄班、托大班基本服务月收费标准应分别不高于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5%、60%、60%;属地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后,基本服务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运营规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管理要求,财务管理规范健全,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近3年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虐待、伤害婴幼儿事件及失信惩戒记录;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并购置相关保险。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机构自愿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市直园区社事局)提交申请表、收费凭证及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教育(仅限于幼儿园托班)等部门,对机构资质、条件、收费、管理等进行审核查验,依据“遂心托”托育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标准,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情况报送给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市级复核: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与抽检。对初评为“遂心托”四星级及以上的机构,市级需组织开展现场复核查验。

(四)公示认定:市级复核后,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无异议,则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正式认定并颁发牌照,认定结果(含机构名称、办托地址、评定星级、收费标准、普惠托位数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级上报省、市级部门备案。

(五)有效期限: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间机构法人、名称、地址、星级评定等级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需重新认定。

第三章  补助政策及资金筹集

第九条  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助,用于补助机构日常运转。

第十条  运营补助按全日托在托人数及月数计算。半日托补助按全日托对应标准的50%计算;计时托按全日托标准折算(每月22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每月在托满15天按全月补助,10-14天按半月补助,不满10天不补助(病假计入在托天数)。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运营补助,自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幼儿园若未设立独立托班,而是与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并按照学前教育进行服务管理的,则不纳入本补助范围。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不能同时享受普惠托育与学前教育的相关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遂心托”托育服务四星级及以上机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四星级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五星级机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十四条  资金筹集。

(一)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 100 元标准补助,其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担:

船山区、安居区: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 80%;

经开区、河东新区:市级财政承担35%,县级财政承担65%;

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四星级及以上机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省级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市、县级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补贴申领流程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需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别提交当年1月至6月和上年7月至12月的补贴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遂宁市普惠托育机构补贴申请表》;

(二)“遂心托”普惠托育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含机构等级);

(三)入托花名册、考勤表、服务协议、收费凭证;

(四)机构本年度投保记录和从业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记录;

(五)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无违法违规承诺书。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抽查、日常监管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实际收托人数、月数、应补金额等进行审核,其中幼儿园托班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审核。审核机构需在自收齐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拟补贴名单(含机构名单、补助人数、补助金额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拟补助的相关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当年9月底前发放当年1月至6月的补助资金,次年3月底前发放上年7月至12月的补助资金,并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金结算和本年度资金预算情况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并做好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同时指导县级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机构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备,完成婴幼儿安置及退费后,按实际运营时间核算补贴。

第二十条  机构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取消其普惠资格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标准收费或违规收费;

(二)发生歧视、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发生

重大安全、卫生事故;

(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四)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五)未按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违规问题;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需开设对公账户接收运营补助资金。对公账户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报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公账户应同步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现存在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资金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税金、清偿债务等非运营性支出,不得用于股东分红、赞助捐款、投资入股及金融理财等非直接用于托育服务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开通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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