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传统,传承匠心!咸宁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咸宁老字号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价值流程、标识牌匾整理攻略,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市场前景良好、在全市范围内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以字号、商标等为表现形式)都可以申请老字号!咸安区、赤壁市、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各地想要咨询申报咸宁老字号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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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老字号品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积极引领作用,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咸宁实践迈出坚实步伐,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湖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咸宁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市场前景良好、在全市范围内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以字号、商标等为表现形式)。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咸宁老字号认定工作,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品牌认定为咸宁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咸宁老字号企业。
第四条咸宁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自主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咸宁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认定企业应体现品牌代表性、企业先进性、行业引领性,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咸宁老字号认定申报条件
第六条咸宁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相对明显的咸宁当地元素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引领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咸宁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咸宁市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拟申报的咸宁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拟申报的咸宁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类别和主营业务类型相一致,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经营时间累计达15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现代化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近3年不存在因损害消费者权益、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扰乱市场秩序等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咸宁老字号认定申报材料流程
第八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咸宁老字号名单(申报数量过少时可合理调整认定时间)。咸宁老字号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具体安排由市商务局发布通知。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住所地县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县级商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形成推荐报告会同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汇总。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汇总后的推荐名单企业及其资料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的咸宁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在局网站对拟认定的咸宁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有关机构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认定为咸宁老字号并向社会公布,由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咸宁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咸宁老字号牌匾。
第四章咸宁老字号认定申报好处价值与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咸宁老字号企业名称或其商标等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县级商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县级商务部门在接到企业变更申请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市商务局收到县级商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咸宁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住所地县级商务部门报送上半年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2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半年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县级商务部门分别于每年7月25日和2月10日前汇总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咸宁老字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对咸宁老字号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规定,视情况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暂停或收回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取消咸宁老字号称号等措施。
第十七条咸宁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商务部门责令其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变更信息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送经营情况的;
(三)咸宁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八条咸宁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县级商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暂停其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被县级商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事件,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咸宁老字号企业被暂停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咸宁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咸宁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咸宁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县级商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可以作出撤销暂停其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咸宁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县级商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取消其咸宁老字号称号,并收回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市商务局经核查属实的,可以商相关部门作出取消咸宁老字号称号,收回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咸宁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咸宁老字号和咸宁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条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取消咸宁老字号称号的,在市商务局网站公布。被取消咸宁老字号称号的,其经营主体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咸宁老字号标识,清理、销毁自身使用的有关咸宁老字号标识,撤回其含有咸宁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上交咸宁老字号牌匾,不得以咸宁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三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咸宁老字号。
第五章咸宁老字号认定申报其他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出台前已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市商务局不再组织认定“咸宁老字号”。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咸宁老字号标识权属咸宁市商务局,咸宁老字号企业可依据《咸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咸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或滥用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咸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咸宁老字号信誉,加强对咸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咸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咸宁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咸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咸宁市商务局对咸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县级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咸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及时按季度向市商务局报告检查情况。
第四条咸宁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咸宁市商务局认定的咸宁老字号及咸宁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咸宁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咸宁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咸宁老字号标识属咸宁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咸宁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咸宁老字号标识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见《咸宁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第六条咸宁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咸宁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咸宁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咸宁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咸宁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咸宁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咸宁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咸宁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咸宁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咸宁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咸宁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被咸宁市商务局取消咸宁老字号称号并收回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咸宁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咸宁老字号标识;咸宁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县级商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咸宁老字号后,又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或湖北老字号,获得中华老字号或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的,应同时遵守《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或《湖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咸宁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等发生变更后,咸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随之变更,企业应按《咸宁老字号管理办法》规定报咸宁市商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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