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四川湖北陕西安徽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流程和奖补材料管理办法征求稿整理,产业创新中心定位于技术创新类平台,是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询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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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好管好用好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估等管理行为。
产业创新中心定位于技术创新类平台,是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创新中心聚焦重大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原则上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和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组建,协同开展行业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系统性集成技术研发,孵化产业链高成长中小企业,打造产业协同创新生态。
第三条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强化创新生态建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聚焦国家战略需求,锚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目标,全链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关键工艺、关键装备、关键材料开发验证,加速自主创新成果工程验证和迭代升级;
(三)强化概念验证和中试能力,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坚持平台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五)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创新成果,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六)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七)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八)深化与各类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产业创新中心领域布局,批复组建方案、创新能力建设方案,指导平台建设、开展运行评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是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产业创新中心申报,完善组建方案、创新能力建设方案,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开展日常运行管理;强化产业创新中心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工作;按规定给予产业创新中心补贴资金、配套专项支持政策。
第六条组建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负责整合行业创新资源,制定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牵头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法人企业,落实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条件、多方筹措经费,保障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企业法人实体形式运行,股权结构多元、独立运营、自负盈亏,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法人企业是实施单位,由牵头单位联合现有创新平台基地、上下游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组建,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升级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十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双跨单聘、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第十一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二条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建设在重大战略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
第十三条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国家统筹”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实施需要,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领域和方向,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知。
拟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三)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五)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六)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五条主管单位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论证,督促主管单位、牵头单位完善组建方案后,按程序批复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产业创新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XX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主管单位根据批复文件要求,对处于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产业创新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实施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产业创新中心的申请。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开展评估,通过后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八条对不能按期达到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产业创新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产业创新中心资格,不得再以“国家XX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总结报告、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确认为“国家XX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纳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第三方评估论证、主管单位审批决策后,将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文件、评估论证报告等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单位审批文件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预期目标、总投资、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额度,以及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产业创新中心组建目标、任务要求的核定意见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核定总投资,按比例明确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并结合年度资金安排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鼓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推动省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单位要做好产业创新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按年度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主管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和关键指标进展,如有重大科技成果,应及时报送。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3年对产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对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重点评价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撑战略产业发展、创新生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放共享、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以及创新投入、研发人员、成果转化收入等数据指标。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材料由实施单位编制,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意见,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未参与运行评价的产业创新中心,视为放弃产业创新中心资格。在评估年度新批复的产业创新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运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档。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3年优化提升期,如下一次评价仍未合格,将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五条产业创新中心如需调整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如不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或涉及法人主体更名、股权变更、破产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产业创新中心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收回国家补助资金,并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产业创新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进入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研究通过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发挥示范引导和带动放大效应,不占有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股权。
第二十九条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以及依托产业创新中心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十条支持产业创新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产业创新中心应依法采购本国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组织产业创新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主管单位会同产业创新中心所在地有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产业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XX新兴产业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for Emerging Industries of XX”。
第三十五条承担国家新兴创新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管理要求,推动建好管好用好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以下简称“工程化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估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化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化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化中心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畅通科技成果及时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渠道,催生新产业、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程化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主体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需求导向,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搭建高校院所实验室技术与产业界桥梁,牵头组建产业创新联盟,提供技术研发、集成、概念验证、中试放大条件,加强对外开放服务,强化高质量产业技术供给。
第四条 工程化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加强中试能力建设,研判市场需求及产业态势,通过建立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等,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推动行业领域新场景加速涌现;
(三)推动技术转化应用,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发挥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现自我造血良性循环;
(四)提供行业公共服务,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环境,共性技术测试、检验检测服务等高能级共享服务平台,推动平台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强化研发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打造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重要载体;
(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优势,围绕平台建设管理、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考核评价等方面先行先试开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积极承担上级单位组织的改革试点任务;
(七)开展行业交流合作,在确保科技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为行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加大工程化中心宣传力度,提升工程化中心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化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化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化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化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化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批复工程化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四)组织工程化中心运行评估、日常调度、重大成果报送,依据运行评估结果,组织工程化中心申请相关资金支持。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是工程化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工程化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工程化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工程化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化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管理的工程化中心,平台所在地的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可申请作为共同主管单位,共同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加大保障力度。工程化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仍通过牵头主管单位报送。
第七条 工程化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化中心组建;
(二)落实工程化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化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化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化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化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组建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坚持“少而精”原则,择优部署建设工程化中心。
第九条拟申请工程化中心组建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工程化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化中心,需要实体化运行,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评估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工程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按规定赋予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聘用、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充分自主决策权。
第十二条工程化中心原则上依托一个法人单位牵头建设,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化中心。工程化中心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建单位挂牌。承担工程化中心建设的核心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同类型其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化中心建设领域布局。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化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化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单位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化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论证组建工程化中心的必要性、急迫性和可行性,依托单位基础条件等,特别是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情况、支撑产业创新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化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化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化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化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依托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填写工程化中心评估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于筹建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工程化中心的申请。工程化中心筹建期间,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进展的监督管理,确保按照组建方案开展各项任务。
工程化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工程化中心应按照工程化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良好及以上的工程化中心,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化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工程化中心总结报告、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确认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化中心,将其依托单位同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纳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第四章 运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工程化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按领域分批次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化中心进行评估。原则上工程化中心正式确认后,每三年评估一次。在评估年度完成确认的工程化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估。应参与但未参与集中评估的工程化中心,视为放弃工程化中心资格。主管单位应指导工程化中心围绕年度重点任务和关键指标开展年度自我评估。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评估工作指南》,明确评估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运行评估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工程化中心应于评估年度将评估材料报主管单位。评估材料包括:工程化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化中心评估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单位对工程化中心报送的评估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将评估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化中心报送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估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估结果。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单位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工程化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档。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化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单位采取通报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主管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制定详细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工程化中心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主管单位组织工程化中心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重点任务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程化中心有重大创新成果时,应及时报送。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进入筹建期的工程化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24〕429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定予以研究支持。
第二十九条 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化中心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予以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等对工程化中心进行支持;通过有关渠道,支持工程化中心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估结果,组织工程化中心申请后补助项目资金支持、能力提升项目等。
第三十一条 支持工程化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工程化中心应依法采购本国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第三十二条 支持工程化中心开展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在人才使用、管理和激励创新等方面开展政策试点,鼓励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研究生联合培养,面向高校院所开放短期全职研究和交流,推动建立高校院所与工程化中心“双聘共育”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在依托单位和参建单位中流动。建成行业领域重要的实习实践基地;依托平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三条 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化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化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化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单位报送的重大调整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 主管单位应对工程化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化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程序撤销其工程化中心资格:
(一)已完成历史使命,研究方向偏离国家重大需求的;
(二)运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次运行评估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四)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六)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九)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十)工程化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单位通报工程化中心撤销情况,并函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Research Center of XX”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同时废止。
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筹建期工作概述及取得的重大成效
三、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研发和工程化试验设施、分析检测手段、关键工程软件、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研发队伍等。
六、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化、对外合作交流、技术转移与扩散、服务行业发展、经济效益、人才培养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他需说明事项
九、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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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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