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无安全事故+盈利,附评审流程与材料清单
钱洁 / 2025-11-13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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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卓越,质量致胜!长丰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县长质量奖。该奖项分设“金奖”和“银奖”,成功获评的组织不仅将获得崇高的社会声誉,还将得到县政府40万元(金奖)或10万元(银奖)的现金重奖。这是对组织卓越质量管理与综合实力的最高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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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丰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长质量奖是长丰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在推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等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县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设“县长质量奖金奖”“县长质量奖银奖”。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届县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2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1个。县长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6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4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2个。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组织自愿、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向组织收费、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五条县长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由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质量专家组成,对外使用长丰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公章。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联系质量工作负责人、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组织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受理组织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组织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组织名单;承担县长质量奖获得组织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七条评审组应由5名以上具有资质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国家承认的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等其他行业注册审核员资格资质证书;
.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长丰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县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事故,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县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近3年生产经营组织发生亏损;
.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县长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县长质量奖银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50分以上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每届由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长丰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经乡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金奖(市政府质量奖)、县长质量奖金奖(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资格审查。申报日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进入材料评审。书面告知不具备申报资质组织的原因和改进方向。
.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形成材料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对候选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建议获奖组织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奖组织名单。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获得县长质量奖金奖、银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奖牌,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40万元、10万元奖金。对已获得县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县长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商业秘密除外),获奖组织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不得将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县长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第十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县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其辖区3年内的获奖组织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委会办公室,由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由评委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长丰县县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长政办〔201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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