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申请条件对象和流程管理办法整理,主要针对科小、高新、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等内容,对使用市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中规上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规下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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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根据《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 理办法(试行)》(川科政〔2025〕6号)《广元市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广府发〔2025〕5号),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
使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元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市创新券”),是指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专业科技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提供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必须是具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的创新服务载体。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资金管理、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统筹落实市创新券相关资金保障,加强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申领对象
第四条市创新券申领对象是指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近一年科技部创新积分评价60分以上的企业,且须满足以
下条件:
1.申请市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应与其主营业务相关;
2.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股权关联等关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以下三类:
(一)科技厅审核通过并纳入名录库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并纳入名录库的科技服务机构,主要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检验检测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大学科技园和省级、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等的依托单位。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服务机构:
1.注册成立两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
2.具备相关行业认定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
第六条同一法人单位不得以企业和服务机构的身份同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对使用市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中规上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规下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第八条市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类别及标准:
(一)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原值50万元及以上)共享服务: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兑付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用的20%;
(二)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服务:中试熟化及工程化开发服务、概念验证服务等,兑付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用的15%。已获得省中试平台“1+N”模式支持的中试项目不享受本支持政策;对新备案、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依托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三)检验检测服务:产品性能检测、材料性能检测、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兑付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用的20%;
(四)高性能算力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不低于100PFLOPS或业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兑付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用的10%;
(五)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购买国家部委、省级管理部门认可的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兑付额度不超过培训费用的30%(每人最高1000元);
(六)技术研发服务:企业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服务,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并取得相应科技成果的,兑付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用的50%,单个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七)技术转移服务:对购买发明专利、新品种等一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在广元转化应用的科技型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实 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单个合同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新备案、评定优秀等次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
(八)科技成果服务:对我市的发明专利、新品种等科技成果登记为省级科技成果的企业,凭登记编号给予不超过0.1万元/项资金补助。对取得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科技成果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项、0.8万元/项、0.6万元/项、0.4万元/项资金补助。
第九条省市协同推进创新券共用共享,对成功兑付省创新券补助的科技型企业,再给予不超过省创新券实际兑付金额的50%市级补助,但不超过最高限额。
第十条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的情形: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项目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的;
(五)被纳入科研失信名录且尚在惩戒期内的企业。
第四章申请和兑付
第十一条市创新券申请、发放、使用、兑付等工作均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创新券管理平台”)上运行。
第十二条主要流程如下:
(一)科技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在省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分别开展市创新券申领、科技服务购买以及服务内容发布、科技服务受理等事项;
(二)科技型企业在省创新券管理平台提出使用创新券,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证明、票据、银行入账单等材料上传至平台,由服务机构确认后,提交兑付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给予兑付支持。对购买科技成果服务和技术转移服务的单位,不需要由服务机构确认服务,在系统上传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兑付;
(三)市创新券即申即用、定期审核、公示,原则上每年兑付一次,创新主体在完成服务或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已申请市创新券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申请者,取消下一年申请资格。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创新券资金从广元市科技计划经费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具体额度和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建立合法合规的市场定价机制,服务机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规定,细化服务内容、服务 规范及收费标准。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服务类别,相关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出现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行为。
第十六条科技型企业在申领(申报)时须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须承诺,对于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市创新券服务订单抽查与评估机制,对相关企业创新券使用、服务机构服务事项及收费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科研诚信等进行核实。对抽查审核不通过的服务订单,将不予兑付补助。对科 技型企业 培育发展、服务机构发展及服务质效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和不定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可动态调整完善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解释。由市科技局统美做好新。旧办法街接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立施,有效期2年。原《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广科发[202411号)同时按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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