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市外向型产业集聚区认定条件材料和补贴、程序征求稿梳理,对新认定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经评估为促进产贸融合发展成效明显的集聚区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上述两项不重复支持),用于区内外贸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详情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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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适应国际经贸形势变化,促进产贸融合发展,提升优质产业集群外向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向型产业集聚区,是指产业特色鲜明、创新驱动突出、服务体系健全,在推动产业外向型转型发展中发挥带动引领作用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本办法评选的产业集聚区分为机电高新类和农轻纺类。其中,机电高新类是指产业集聚区出口的主要商品属于海关统计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轻纺类是指产业集聚区出口的主要商品属于海关统计的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产品。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外向型产业集聚区申报主体为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产业集聚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外向型产业集聚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完善,产业集聚优势明显,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产业集群、基地、园区、小镇、先导区等载体,申报的产业方向应为与载体类别相符,并且外向型较为突出的一个或若干个关联产业。
(二)上一年度有进出口实绩企业不少于10家,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及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未发生违规违法行为、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区内企业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和境内外注册商标,建立海外营销服务网络。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促进外向型产业集群发展方面已出台政策措施。
第六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总分100分。
(一)贸易规模(50分)
1.机电高新类外向型产业集聚区,按申报产业方向评分:
(1)属于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上一年度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加1分,最高40分,出口额占所在市比重高于30%的另加10分。
(2)属于低碳能源、新材料、量子科技、空天信息、通用智能、生命科学、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的,上一年度产品出口额占全省相应产品出口比重超过20%,即获50分。
(3)属于其他机电产品的,上一年度出口额超过1.5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加1分,最高40分,出口额占所在市比重高于30%的另加10分。
(4)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的,上一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加1分,最高40分,出口额占所在市比重高于30%的另加10分。
2.农轻纺类外向型产业集聚区,申报产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属于农产品的,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最高50分;申报产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属于轻纺的,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最高50分。
(二)发展支撑(25分)
1.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台支持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外贸发展政策,每1项得1分。
2.具备公共服务平台,可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海外营销、国际产品认证、碳足迹服务、报关通关、金融支持、人才培育等方面服务,每1项得1分。
以上可累计,最多不超过25分。
(三)发展潜力及动能(25分)
1.拥有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绿色工厂、海关AEO企业、“安徽出口品牌”企业等优质企业,每家企业得1分。
2.区内与申报产业相关的园区、企业等获批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区外保税维修项目试点等外贸新业态,每项得1分。
3.上一年度正式发布标准中,区内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每个标准得3分;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每个标准得5分。
以上可累计,最多不超过25分。
第七条 认定外向型产业集聚区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程序。省商务厅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核准,对综合得分达到60分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集聚区由省商务厅予以正式认定。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所在市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的报告。
2.申报基本信息,包括申报主体、产业方向、特色产品名称及海关编码、产业集群认定文件、年产值、对外贸易、税收、利润率、企业盈亏比例等,有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经营情况。
3.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支持政策、配套措施等,在支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方面的成效(提供政策文件复印件)。
4.外向型产业发展环境情况,包括相关基础设施、贸易便利化举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
5.区内企业名单,龙头企业整体经营情况,包括年产值、贸易规模、技术创新、海外营销服务、品牌建设、国际认证、合规经营等情况。
6.区内优质企业、外贸新业态、企业参与行业及国际标准制修订等证明材料。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外向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及管理
第八条 原“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统一更名为“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开展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培育、认定、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外向型产业集聚区培育和建设,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工作方案、政策措施等。获认定集聚区要在客观、准确、真实的基础上,做好年度建设发展情况总结和谋划,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条 对于认定的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由省商务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每年评估一次,评估达到60分为合格,对于连续三年不合格的集聚区取消称号。对评估合格的集聚区,上一年度出口正增长,并且出口额占所在市比重达35%或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含)的,评估为产贸融合发展成效明显的集聚区。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经评估为促进产贸融合发展成效明显的集聚区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上述两项不重复支持),用于区内外贸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机电高新类、农轻纺类)认定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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