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区产业建圈强链促进现代商务商贸服务补贴:楼宇总部经济、贸易会展、电商新消费
江露 / 2025-11-05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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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支持产业建圈强链促进现代商务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申报补贴奖励,包括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对外贸易、会展业、电子商务、新消费、商务服务业、现代商贸业等项目,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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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 ,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本政策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现代商贸业发展

第二条   支持高能级零售企业落户。对新引进全球零售250强、中国零售 100 强企业 ,以及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的零售企业在双流区落户,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年销售额达 1亿元以上的,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上限。对首次“上限”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1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限”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8 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仅针对入库次年前两季度每月均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月度入库企业 ,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4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 2 亿元(含)~ 10 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 10%(含)、20%(含)、30%(含)以上的,或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 10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5%(含)、10%(含)、 20%(含) 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0. 1%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 1亿元(含)~5 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 10%(含)、20%(含)、 30%(含)以上的,或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 5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5%(含)、10%(含)、20%(含) 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 0.2%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20%(含)、30%(含) 以上的 ,按收入增量的 2%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批发企业拓展零售业务。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零售额达 2000 万元且年度零售额增速分别达20%、30%、 4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2 万元、4 万元、6 万元

奖励。

第六条   鼓励商贸零售企业拓展门店。对纳入双流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商贸零售企业(含连锁经营)新开营业门店 ,单个门店面积达到 300m2 、500m2 、1000m2 、 2000m2 、5000m2 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 5 万元、10 万元、20万元、4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支持商务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支持知名商务服务机构落户。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后附参考榜单)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调查服务、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会展服务、评估认证服务、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双流区落户 ,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八条   支持引进优质商务服务企业。对新引进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调查服务、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会展服务、评估认证服务、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双流区落户, 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年度营业收入达 500 万元、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4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奖励从初次达到营业收入标准年度起持续三年,三年内未达到标准的年度不享受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规。对首次“上规”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12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仅针对入库次年前两季度每月均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月度入库企业 ,在上述奖励基础上 ,额外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4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对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纳入双流区年度服务业增加值统计的营业收入3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10%(含)、20%(含)、30%(含)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0.5%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10 万元、20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双流区年度服务业增加值统计的营业收入2000 万元(含)~3 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 10% (含)、20%(含)、30%(含) 以上的 ,按收入增量的 0.5%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支持新消费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打造消费新场景。支持在双流区打造主题街区、时尚潮购、邻里生活、数字融合、新型文体旅游等消费

新场景。对具有示范性的项目 ,经事前备案认定,按不超过实际投入(包括租金或物业购置费用、改造费用、业态植入费用、场景推广费用等)的 35%给予实施主体补贴,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支持引进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上有创新突破,以及对商业氛围和特色打造具有促进带动作用的概念店、跨界融合店、IP 联名店、老字号品牌店、特色品牌店以及时尚首秀、首发、首展项目,经事前备案认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含租金、装修、配套设备购置费、品牌授权费等) 的 50%给予项目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跨境电商消费场景打造。对在区内新建O2O 跨境电商体验店,展示厅面积达到 300m2 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场地租赁、装修、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 50%补贴 ,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发展网络零售。对纳入双流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企业,且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引进知名商业零售首店。新引进首入双流的“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的《世界品牌500 强》或“ 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 500 强》和《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 100 强》排行榜品

,其品牌所有者采取品牌授权、特许经营或直营等方式在楼宇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的 ,经事前备案认定,对首入双流的上述品牌企业按 1000 元/m2 的标准给予品牌店装修补贴 ,并按 35 元/m2  ·月连续 3 年给予租金补贴,装修及租金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和租金费用总额。楼宇运营企业或商业运营商每自主招引并入驻一个上述品牌企业给予楼宇运营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电子商务运营企业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并统一运营管理 ,办公场地面积达 5000m2 及以上的,经事前备案认定,正常运营满 1 年且其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率达 60%及以上的,按项目装修投入、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的20%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纳入双流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 ,年营业收入达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且近 2 年平均增速在10%以上(含)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对首次获得国家

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配套奖励。

第六章  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举办会展项目。企业(机构、协会、组织)在双流区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及其他对双流区营商环境、产业发展、营销宣传、社会企业发展等具有促进作用的活动类项 目(会展、节庆、展演、赛事、论坛、峰会、推介会等) ,经事前备案认定,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 50%给予补贴 ,同一项目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区内举办的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 )认证的国际会议,额外给予举办单位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第十九条   实施外贸企业保费补贴。对年度出 5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给予 100%保费补贴;对年度出口额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按不高于实际支付保费 50%进行补贴,且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服务贸易。对经商务部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年度产生离岸外包执行金额达 10 万美元及以上的,10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含)部分,给予每 10 万美元 3000元奖励,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每超过 500 万美元再额外给予 1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双流对外开放平台优势 ,提振双流区外贸企业信心 ,稳定外贸基本盘的同时支持企业扩大国际市场、抢抓国际订单 ,促进对外贸易提质增效。(对在双流区有货物进出口实绩且年度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度非负增长的正常结汇的外贸企业年度货物进出 1000 万元以上的 ,实行分档定额奖励。对年度进出口企业在上年度进出口额基础上每增长2000 万元,给予 2 万元增量奖励。增量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非生产型外贸企业发展。对在双流区注册 5 年及以上 ,平均年度进出口额不低于 5 亿元,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进出口总额进入双流区前 10 强且年度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度非负增长的非生产型外贸企业 ,按年度进出口总额每 5 亿元给予 50 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进出口额超过上一年度的企业,超过部分按照每 2000 万元给予2 万元的额外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八章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总部功能型机构落户。对新引进具有销售、结算等功能、实现跨区域交易结算的总部功能型机构, 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年度营业(销售)收入达 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200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 四条   支持总部企业组建销售结算公司。经市级或区级认定的总部企业新成立销售结算公司开展跨区域销售结算业务,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 ,年度营业收入达 1 亿元且增速达 10%的,给予总部企业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支持整合载体资源。楼宇运营企业对零散产权分散租赁楼宇、整体或部分闲置 2 年(含) 以上未投入运营的楼宇通过整租方式进行统一招商运营或经营 ,经事前备案认定 ,实际整合经营使用达 5000m2 及以上的 ,按 200 元/m2 给予承租企业装修补贴,并按 10 元/m2   · 月连续 3 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和租金费用总额。

第二十六条   支持楼宇改造升级。对楼宇配置智慧楼宇系统或竣工验收合格5 年以上楼宇对楼宇外立面、停车系统、电梯系统、电力设施、信息化系统等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实

施升级改造的 ,经事前备案认定 ,工程完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 ,按工程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楼宇采用绿色环保技术打造楼宇外立面夜景照明的 ,按年度工程项目用电费用的 4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七条   支持楼宇开展等级评定。被评定为区级、市级“专业特色”楼宇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区级奖励;被评定为“ 甲级”“超甲级”楼宇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 100 万元、300 万元区级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楼宇引进优质企业。楼宇运营企业每自主新引进一户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 3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 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给予企业购买楼宇支持。对新引进企业购买区 内商业 、商务楼宇面积达 1000m2  的 ,经事前备案认定 , 1000m2~5000m2(含)的部分按照 600 元/m2 的标准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购房补贴;超过 5000m2 的部分按照 800 元/m2 的标准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 万 m2。

第三十条   给予新引进企业租赁楼宇支持。对新引进入驻双流区专业特色楼宇或甲级写字楼的商务服务业企业或实际经营业务符合楼宇专业特色方向的企业 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

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含)且坪效达3 万元/m2 的,按 35 元/m2  · 月给予其自入驻之日起连续3 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总额,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0m2。

十一条    给予新引进入驻专业特色楼宇企业装修补贴。对新引进入驻双流区专业特色楼宇的企业 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 5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800 元/m2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装修补贴,补贴面积按照入驻企业在双流区缴纳社保的职工人数计算 ,不超过10m2/人,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总额。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所指楼宇为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单个项目商用建筑面积在 5000m2  以上的商务办公楼宇、商业楼宇(含特色商业街区) 以及兼具商业和商务两种业态的楼宇;本政策所指专业特色楼宇是指经市级或区级认定的专业特色楼宇;本政策所指楼宇经济为以商务、商业楼宇为主要载体,通过开发、出租、出售等方式 ,集聚、衍生、扩散相关产业的经济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企业需在存续期且正常经营。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奖补到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若团队无法享受,可奖补至企业。

第三十 四条   本政策同类条款有协议约定的 ,按其约定执行;同一事项已申报享受区内其他同类政策的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与双流区原有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所涉企业以及第十四条所涉品牌企业原则上可不受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内符合政策条件但应在有效期满后申报的 ,可继续执行至扶持期满。本政策由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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