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各区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价值、好处管理办法整理如下,未央区、碑林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灞桥区、新城区、莲湖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
专注于项目申报行业13年,沉淀了精准的政策资源、优质的企业资源、成功的项目资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战方法论与成熟的服务成功案例体系。除了全力打造自身专业项目团队外,相较同行业最大的优势,在于我们有各个流程阶段的人员,分工明细,细致化;各环节均由专人深度把控。想要咨询各省市任何项目申报的都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你做免费项目规划。(勿抄)
摘要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西安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明确了适用项目范围、验收依据和原则,规定了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等各方管理职责,阐述了验收程序、方式、内容和材料,确定了验收标准和结果应用,强调了监督与管理要求,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前资助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均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为依据,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施验收。其中:
资源统筹与监督诚信处(以下简称资源统筹处),负责指导、组织验收工作,选取项目验收专家,委托指导服务机构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项目验收实施情况等。
各业务处室,负责审核项目延期和提前验收申请;对不合规资金进行追缴;配合资源统筹处提出诚信处置建议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申请和实施验收,审查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市科技局实施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配合服务机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并履行勤勉尽责和诚信义务。
第八条 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一)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设施,制定项目验收工作制度,规范项目验收流程;
(二)制定项目验收年度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三)负责项目验收的通知督促、指导咨询、验收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资料管理和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配合开展对验收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五)完成市科技局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对所验收项目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评价意见施行专家负责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及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须向服务机构提交验收材料;服务机构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须完成形式审核。
(二)现场核查。服务机构对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等进行现场核查。
(三)组织验收。服务机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按项目类别制定具体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时间、地点、方式、专家需求等,经资源统筹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四)结果公示。项目验收后,由资源统筹处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项目除外。
(五)尾款拨付。验收完成后,服务机构及时整理归档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各业务处室;资源统筹处就公示后的验收意见提交局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及预算情况适时拨付项目尾款。
(六)总结反馈。项目验收整体结束后,服务机构应按项目类别分析汇总项目验收评价情况,及时反馈市科技局,为加强项目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前提出申请,经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项目不再拨付项目尾款。
项目提前完成合同任务目标需要提前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业务处室批准同意后,可提前验收,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按要求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验收。每个项目仅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答辩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分别为:
答辩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质询提问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即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与现场勘验相结合,验收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质询提问、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材料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财政支持资金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采取材料验收方式;财政支持资金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答辩验收或现场验收方式。
验收会议须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的,须提前书面授权委托项目组成员汇报。
第十四条 设子课题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对各个子课题进行验收,在子课题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市科技局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简化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四章 验收内容和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五)相关证明材料:
1.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余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须项目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技术参数检测报告(原则上需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3.项目合同涉及企业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的,应提供项目执行期各年度企业负债、利润表,验收申请前1个月财务报表;
4.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等科学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六)项目验收评价得分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表。
第五章 验收标准和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结题和不合格,在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中记录在案,作为后续年度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其中,结题和不合格的项目,暂取消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后续按《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全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项目管理规范、评价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80分(含)-90分的为良好;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指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70分(含)-80分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1.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形式审核的;
2.因不可抗力,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3.项目按合同计划实施,已按合同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期间无故意不作为的;财政经费使用比较合理规范,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主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没有完成(评价分值在70分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1.逾期未申请验收或主动放弃验收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主要资料、数据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3.项目验收期间,项目单位撤销、注销、吊销等致使项目无法验收的;项目单位不主动作为导致项目未执行的;项目单位不配合验收的;
4.其他严重违反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及验收规定等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项目,已拨付财政经费存在结余的,不再拨付尾款。验收结论为结题和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尾款,结余的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予以收回。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并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和社会监督,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验收服务合同约定,规范内部运行和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廉洁、回避等制度,高效、规范、安全、廉洁地开展验收工作;
(二)严格执行项目验收程序,提供形式审核、材料受理、验收咨询等服务;
(三)及时客观向市科技局反映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服务机构、验收专家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等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验收专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验收过程中需要保密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等信息,不得泄露或违规使用被验收项目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回避制度,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声明并回避。验收专家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认为存在回避事由,可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管理失职、徇私舞弊、接受请托、泄露保密信息、违反回避制度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先投后股”“揭榜挂帅”制项目等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市科发〔2021〕32号)同时废止。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找我们能为您做什么?
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专人在线指导,免费咨询:19855109130,微信同号,欢迎前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