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各市州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和资助要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露 / 2025-09-30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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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赋能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或引导,围绕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技术需求,组织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科研活动。科技项目分为重点科技项目和行业引导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升科技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包括立项管理、合同管理、实施管理、经费管理、验收管理、成果管理与转化、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安排、过程监督、验收组织和成果推广。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机关业务处室分别负责本地区、本业务领域科技项目初审推荐;厅属行业发展机构,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负责筹集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推进成果转化应用。

第六条 使用国、省财政资金的交通运输重点工程,其科研工作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同步进行,并同步编制科技项目及科研经费预算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立项条件:

(一)符合科技工作方针政策、交通运输发展趋势及行业发展规划,有助于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新材料与交通运输融合,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质效,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成果转化可行性,预期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显著;

(二)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完整、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研究团队,拥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基础及支撑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四)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备项目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两项;

(五)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八条 立项范围:

(一)交通运输行业应用基础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研发;

(二)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标准化研究及基础设施、交通装备、运输服务、智慧交通、平安交通、绿色交通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三)推动交通运输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软科学研究。

(四)重大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

第九条 立项流程:

(一)选题确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交通运输行业建、管、养、运中的科技难题。由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向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行业发展机构、厅机关业务处室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征求选题意见。经调研、咨询、比对后,拟定选题范围和研究内容。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依据选题范围,填报《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自筹资金和依托工程证明,按地区隶属或业务归口关系报送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厅机关业务处室。

(三)初审推荐。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厅机关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推荐至厅科技主管部门。

(四)项目审查。厅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内容涵盖研究内容、目标、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承担单位及研究人员等。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主要依据。

(五)项目立项。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报请厅领导审批和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重点科技项目应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30日内与省交通运输厅签订《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厅科技主管部门可撤销项目或重新遴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科技项目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应督促落实配套资金与条件,协助厅科技主管部门加强过程管理。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开展研发工作,并协调各参与单位的研究活动,确保任务完成与实施效果。

第十三条 实施周期超过18个月的科技项目须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执行期间每年12月31日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推荐单位(部门)提交《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附件3)。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技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承担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推荐单位(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科技项目开展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中期评估相关自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承担人(项目组前3名成员)、考核指标、执行期限、依托工程、合同经费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一般事项变更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重大事项变更应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合同内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必要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论证,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限延长一般不得超过1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项目组成员变更人数不得超过原总人数的1/3。所有变更申请须在项目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提交,否则不予受理。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国内已产生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

(二)项目依托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执行或不宜继续执行;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四)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管理、不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五)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未提出验收申请且未提交验收材料;

(六)因其他事由导致项目不能执行或不宜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六)项情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厅科技主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审核,按已完成工作量结算费用,酌情收回多余补助资金,已完成部分可申请验收结题。因第(四)、(五)项情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省交通运输厅可收回(包括从其它渠道扣回)全部补助资金,并将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依托工程配套资金和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等。财政拨款发挥引导作用,鼓励各单位多渠道筹措科技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列入厅科技进步与创新项目计划的研究;

(二)项目前期评审论证与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四)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费、咨询评审费、监督管理费等随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一并下达。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所需常规非易损设备购置不得列入项目研究费用。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列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补助标准》(见附件5)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资金。重点科技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分期拨付,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60-80%,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部分;行业引导项目补助资金在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六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6),附验收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部门)初审盖章后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复审。验收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技术研究报告;

3.经费使用财务报告;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5.设计与工艺图表;

6.质量标准(企业、行业、国家、国际);

7.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并根据需要提供省、部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8.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9.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的完整名单。

(二)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推荐单位(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经审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将验收材料退回项目承担单位,待补正完善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三)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颁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7)。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完成合同约定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通过验收;合同约定目标任务完成率不足85%、验收资料弄虚作假、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究内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不通过验收;因不可抗力或条件变化未完成合同约定目标任务的,予以结题。

第二十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收回(包括从其它渠道扣回)全部补助资金,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七章 成果管理与转化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设计、新结构、新标准、计算机软件、专利、论文、专著等。

第三十条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和公布制度。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牵头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厅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厅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科技成果。成果归属存争议或公布可能影响知识产权申请的,暂不公布。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项目数据管理规定,将项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项目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保护、归属与管理,依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表学术报告、论文、专著等时,无论个人和单位,须标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of Hunan Provincial Departmant of Transportation”,且不得影响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积极推广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项目合同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牵头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验收意见中应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建议。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目录》,通过验收和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列入推广目录的成果推广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五条 列入《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的科技成果,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省交通运输厅标准化项目予以支持;对于其中推广价值和意义重大、适应性强、经济性好的优秀科技成果,经专家评审、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审查后,列入省交通运输厅推广项目计划,给予引导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评估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对合同执行、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科技项目后评价机制,为加速成果转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于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纳入科研信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报省厅科技项目;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法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省直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科教规〔2022〕1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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