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各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类别
江露 / 2025-09-19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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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各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类别整理如下,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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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榆林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质量发展,提升其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榆林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两类平台间既相对独立,又互为支撑,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体系。

第三条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需求引导、自愿申报、评审授牌、绩效评估、事后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榆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扶持政策。

(二)编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指南。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增设、调整和撤销,监督和指导其建设与运行,

(五)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择优支持、适时调整和淘汰摘牌

(六)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县(市)区、各产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市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榆林学院、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神木职业技术学院等科研院所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流程。

(二)推荐属地单位、所属机构申报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开展申报、审核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协助做好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年度报告、重大事项调整、考核评估等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是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方向及重点任务。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促进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四)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人员、设施、经费及其他方面的保障,解决其建设与运行中的具体问题。

(五)向组织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评估材料,主动报告重大事项。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带领成员完成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设备设施采购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

(三)如实向建设单位报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第三章平台类别及申报条件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榆林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出高水平、原创性科技成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与竞争实力,为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知识、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撑。主要分为两类: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以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等为建设主体,重点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以企业为建设主体,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关键技术研究。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在榆林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我市已建市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原则上每家企业在同一技术领域只能申建1家市重点实验室,最多不超过2家;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等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市重点实验室的不能重复申报。

3.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每年为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运行经费(农业领域不低于20万元)。

4.拥有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等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其中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企业类可放宽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固定研发人员须在10人以上(农业领域须在8人以上),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40%(农业领域不低于总人数的30%)。

5.具备良好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及工具软件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60万元)。

6.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成员近3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省级项目不少于3项),总经费不低于20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120万元)。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300万元),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农业领域达到2.4%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高于国家规定的1%,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此比例限制。

7.其他特殊条件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和指南执行。市重点实验室资格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组建,面向我市行业、产业发展需求,以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为目的的技术开发与应用平台。其主要任务是整合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加快技术成果示范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主要分为两类:

(一)学科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等为建设主体,重点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

(二)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企业为建设主体,重点开展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依托单位为在榆林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的企事业单位。

2.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为创新中心提供充足的实验场地,科研占用建筑面积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企业类专用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180万元),学科类可降低至200万元(农业领域学科类可降低至120万元)。

3.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人员组成的技术开发团队。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企业类可放宽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研究开发人员10名以上(农业领域8名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农业类不低于20%)。

4.依托单位每年应给予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稳定的经费投入和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企业类每年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不低于4%(农业领域不低于2.4%),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高于国家规定1个百分点,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此比例限制;学科类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曾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上和市上重点科技任务。企业类建设投入不得少于年度总投入的50%(农业领域不低于30%);学科类建设投入不得少于当年新增总投入的20%(农业领域不得少于当年新增总投入的15%)。

5.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企业类研究开发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必须达到300万元以上);学科类应有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和向企业转移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在该领域要有自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6.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承担过省级、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优先认定。

7.其他特殊条件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和指南执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各类别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建设良好,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科研诚信问题。拟建创新平台固定人员5年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章平台增设

第十一条对于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资质认定,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统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属地推荐。各县(市)区、各产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市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榆林学院、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神木职业技术学院等科研院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四)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综合审查环节。

(五)综合审查。市科技局按“竞争择优”原则,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

(六)行政决策。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全市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报局党组会议审议。

(七)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综合审查意见,提出拟批准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八)批准建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技局统一下达同意组建的书面批复,申请单位按照批复进行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组建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多于12个月。

(九)组建验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正式命名并进行授牌,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半年进行整改,到期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撤销其组建资格。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完善组织架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科研助理1人及其他人员若干名负责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主任及科研助理均为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其他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本单位及正式聘(任)用的研究人员(含博士后)、试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研究生。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核准备案。学术委员会是创新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定位,重大科研任务、重要学术活动以及年度报告和工作计划等。学术委员会主任应聘请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得超过2人。学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创新平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制定规章制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人才引进与培养、重大事项报告、科研工作及原始科研数据档案管理、勤勉尽责、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年度报告及大事记等制度。

第十四条促进开放合作。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加强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协同创新,开展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定期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报告和当年工作计划。市科技局可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行监测和数据分析。年度报告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为5年,包括自评、专家评估、现场考察等形式。评估结果作为择优支持、适时调整、淘汰摘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档升级培育制度。根据评估结果,结合重点领域规划布局,培育和推动省级、国家级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实行重大事项调整备案制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更名、调整平台主任或学术委员会及主任、合作单位或参加单位、研究方向等应报市科技局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淘汰摘牌制度。管理部门可采取设定淘汰比例或末位淘汰的方式对发展不良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淘汰摘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淘汰摘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2.违反财务、宣传和保密规定,情节严重的;

3.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规范,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4.不接受或不配合市科技局开展检査、考核、评估、监督的:5.无特殊情况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6.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7.依托单位不能保障创新平台正常运行的;

8.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摘牌的;

9.其他原因。

第六章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对运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支持培育,择优推荐申报建设省级、国家级平台。

第二十一条视平台类型、实施主体、领域方向、建设(运行)成效、盈利预期(状况)不同,采取择优立项、适当补助等方式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统一中文名称格式为:榆林市+专业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经费具体数额,参照《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奖补实施细则执行,具体根据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确定。对于政府已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省实验室,不再给予重复补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我市现有相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纳入本办法管理,原相关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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