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资本市场的四川企业请注意!通往上市之路的“预科班”——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入库通道即将开启。根据最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企业只需满足沪深京港交易所相应板块上市财务指标标准的60%-80% 即有资格申请。成功入库后,将享受分层培育、专业培训、政策协调、融资对接等一揽子扶持政策,尤其是入选不超过50家的“上市重点层”企业,将获得前所未有的重点关注和精准辅导。四川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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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川办发〔2024〕44号)、《加快推进企业赴北交所上市工作方案》(川金发〔2023〕18号),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健全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机制,提升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质量,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申报、审核、运行、服务等管理行为。
第二章入库标准
第三条申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四川省,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上(含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明确的境内外上市意愿和计划,已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或计划未来两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拟采用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不适用本条规定。)
(三)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具有
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较好;原则上主营业务不属于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类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不支持上市融资或资本化运作的行业。
(四)企业运作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经营合法合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沪深主板任一上市财务指标条件规定标准的60%;
2.创业板任一上市财务指标条件规定标准的60%;
3.科创板任一上市财务指标条件规定标准的60%;
4.北交所任一上市财务指标条件规定标准的80%;
5.港交所主板任一上市财务指标条件规定标准的60%。
(六)支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申报入库。
(七)申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中若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且从事类似主营业务的,则原则上只能申报一家企业。
(八)申报企业属于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应符合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入库程序
第四条企业申请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登记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申报前一个月内的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四项申报材料为所有企业入库申报必须提供材料,以下申报材料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五)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若有)。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证明文件(若有)。
(七)估值报告。(仅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入库财务指标条件涉及市值要求的企业必须提供。)
(八)企业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仅以适用创业板相关入库财务指标条件申报入库的企业必须提供。)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附件“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参考示范格式)”的格式出具专项说明,并在说明中针对暂不符合的方面明确发展计划。
(九)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仅以适用科创板相关入库财务指标条件申报入库的企业必须提供。)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附件“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
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参考示范格式)”的格式出具专项说明,并在说明中针对暂不符合的方面明确发展计划。
(十)申报沪深主板及北交所意愿较为明确的企业,应对照相应板块定位要求提供符合板块定位的专项说明(若有)。
第五条申报与审核。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批入库申报,各市(州)财政局(金融办)组织本地企业通过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培育信息系统线上申报。审核流程分为县(市、区)、市(州)、省三个环节逐级审核。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申报入库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将材料予以退回至企业;对填报信息材料不完善、需要修改的及时返回并指导企业限期修改完善;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提交到下一环节审核。
各市(州)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复审工作,并向相关处罚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查询企业近两年来违法违规以及被处罚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返回企业,由县(市、区)财政局指导企业限期修改完善;对修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到下一环节,并将审核结果、推荐入库意见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委金融办。
原则上集中申报年度的4月1日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国资委等省级相关部门对所管辖企业进行遴选,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报省委金融办并通知企业在申报开放时间内申报入库;服务四川企业的主要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可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省委金融办将按照
企业注册地,统一转达并督促市(州)财政局(金融办)做好与推荐企业的申报服务和沟通协调,按照前款程序申报审核。省委金融办汇总申报审核结果并反馈省级相关部门。
未及时在集中申报年度内申报的企业,经市(州)财政局(金融办)推荐,按照前款程序申报审核合格的,可增补进入后备资源库。
第六条登记入库。省委金融办原则上每年7月31日前安排对上报的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完备的予以备案登记,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市(州)财政局(金融办)反馈。
第七条社会公布。“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通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两个年度内有效(印发当年和次年),期间若有企业增补入库,印发一次增补名单(有效期同增补进入批次)。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分层培育。每年入库工作和企业信息更新工作完成后,邀请证券、会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同时征求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企业的行业、规模、财务、资质等情况,结合企业上市进度和上市板块定位,择优、审慎分类到“上市重点层”,其余归入“基础储备层”,进行分层次精准培育和辅导。
“上市重点层”企业应符合相应板块定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库企业的财务指标满足沪深交易所各板块、港交所主板任一上市财务指标条件规定标准的80%或北交所任一上市财务指标条件规定标准的100%;
(二)已进入辅导备案或在审阶段的入库企业。
为推动区域资本市场协同发展,对于资本市场发展相对薄弱的市(州)(A股上市公司不足5家),辖内暂无入库企业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由市(州)财政局(金融办)精选推荐1家入库企业纳入“上市重点层”。
原则上,“上市重点层”企业数量不超过50家。
以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上市重点层”企业。
(一)已与保荐机构签订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
(二)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企业。
(三)省属或各地市属国有企业或其管理的基金已进行股权投资并由投资主体推荐的企业,或者有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业内排名前100)投资的企业。
第九条动态管理。对“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和“上市重点层”实施动态管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入库企业,将被调减出库。
(一)已经成功上市;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三)连续两年财务指标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入库标准;
(四)企业注册地已迁出四川省;
(五)企业主动申请出库;
(六)企业拒不配合信息更新管理;
(七)列入后备资源库的第一年起,连续两年在库且仍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下一年度将剔除出库,再次申请入库,需完成股份制改造。(拟采用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不适用本条规定。)
原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经过发展,再次申报经审核合格后可进入后备资源库。
第十条信息更新。有效期内的已入库企业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审计报告等信息更新。企业在库两年届满后,有意愿继续作为省上市后备企业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培育服务
第十一条对纳入到“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可享受如下培育服务:
(一)各级财政局(金融办)对入库企业建立培训培育档案,实行跟踪指导服务;纳入当地上市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入库企业反映的具体困难和问题,针对涉及企业上市的土地、工商、税务、环保等事项,协调有权部门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二)每年邀请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专题培训。
(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培育行业内入库企业。
(四)定期向银行、券商和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推荐入库企业,举办投融资对接会,指导企业开展融资路演。
第十二条分层培育。
(一)对纳入到“上市重点层”的企业,省委金融办将联合证券机构专家小组,锚定上市目标任务,定期跟踪,定期形成我省“上市重点层”企业培育工作报告,集中反映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联合沪深北交易所、港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上市、挂牌及融资咨询服务,组织企业参加交易所专业培训,为有投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路演服务。依托四川省资本市场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推动解决已进入辅导或在审阶段企业的上市相关重大问题困难。
(二)对纳入到“基础储备层”的企业,支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出台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改善当地营商环境。
对于未股改的企业,推动地方政府针对改制企业在引进中介机构、启动股改、股改完成等不同阶段情况,特别是对股改涉及的股本划转、房产办证、税收补缴等共性难题,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着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对于已股改的企业,推动地方政府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消除上市障碍,推动企业在规范中发展。积极向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基金推送有融资需
求的已股改入库企业名单。
支持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为入库企业提供首贷、信用贷、增信等融资服务。支持投资机构积极对接入库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
第十三条积极落实省级财政金融互动有关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6月2日修订的《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川金规〔202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共四川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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