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杨凌区贸易业与服务业惠企奖励政策补贴项目申报合集
叶嘉佳 / 2024-01-26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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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区企业朋友们!千万别错过!本篇整理了2024年杨凌区贸易业与服务业惠企奖励政策补贴项目申报,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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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杨陵区促进贸易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贸易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提升我区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统计调查单位及信息员积极性,促进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贸易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贸易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和奖励扶持。

第三条 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单位发展成为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经统计部门实地核查后申报入库,并经陕西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审查合格后,给予法人单位奖励6万元(分3年兑现);个体经营户奖励2万元。

第四条 已经入库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个体经营户转为法人企业,或者“个转企”后发展为限额以上调查单位,按规模给予奖励:1.批发大个体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转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且保证持续在限上统计库3年以上(分3年兑现);2.零售大个体年销售额达到600万元以上转为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且保证持续在限上统计库3年以上(分3年兑现);3.住宿、餐饮大个体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转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且保证持续在限上统计库3年以上(分3年兑现)。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单位“个转企”后当年发展成为规模以上调查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且保证持续在统计库3年以上(分3年兑现)。

新入库企业在享受本条款奖励政策时,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第三条)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每年拨付1万元统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本单位统计工作办公经费、统计员培训和奖励等。

第六条 新入库限额(规模)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调查单位,为其配备工作设备:限额(规模)以上法人企业配发1台台式电脑和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配备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设备经政府采购后集中配发。

第七条各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要加快自身发展壮大,创新经营理念,采取方式扩大经营,保持企业发展有力,现根据实际,凡年销售额(营业额)及其增幅同时达到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类 型

年销售额(营业额)

年销售额

(营业额)增幅%

奖励金(万元)

批发企业

≥10000万元

20%—39%

3

40%以上

4

≥2000万元且<10000万元

20%—39%

2

40%以上

3

零售企业

≥2000万元以上

20%—39%

3

40%以上

4

≥500万元且<2000万元

15%—19%

1

20%—29%

2

30%以上

3

住餐企业

≥600万元以上

20%—39%

3

40%以上

4

≥200万元且<600万元

20%—29%

1

30%—39%

2

40%以上

3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 业

≥1000万元

20%—39%

3

40%以上

4

≥500万元<1000万元

20%—39%

2

40%以上

3

第八条 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的统计员和市场监测样本单位的信息员,本着“数据真实、质量第一、报送及时”的原则进行统计,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工作补贴和100元考核奖,实行月度考核,考核细则由区商务局和统计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五泉和揉谷两镇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单位发展成为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个转企、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三个方面的奖励资金,在第三、第四、第七条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十条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局对全年表现突出的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和统计员,在全区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先进企业授予“杨陵区服务业(贸易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先进统计员授予“杨陵区服务业(贸易业)统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各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对统计工作和市场监测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年内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不予享受任何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区商务局、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限额以下批发、零售、餐饮、住宿贸易业抽样调查工作,各镇办具体负责抽样单位的落实、报表收取及工作补助金的发放(每季度每个抽样单位300元标准)。每年按辖区内抽样数量对各镇办拨付工作经费:样本数量1-10个,不超过5000元;样本数量11个以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对区内种(养)植、加工、销售为一体或积极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涉农企业(根据旅发委提供的参与活动名单确定扶持企业)由限下(规下)单位转为限上(规上)的调查单位,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奖励政策,另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规定的新增规上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有瞒报、虚报、漏报、拒报、迟报数据等行为的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以及统计员,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确保在库企业数据质量,健全退库机制。对注销、停业、破产、倒闭和注册地发生变更的企业(大个体),按照统计要求进行退库,退库当年不再享受奖扶政策。已在库企业全年营业额达不到入库标准或连续6个月同比数据负增长在15%以上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库,退库当年不再享受奖扶政策。

更多奖补政策,详情咨询:13053132051(vx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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