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政策,2023年江岸区孵化器建设
夏欢欢 / 2023-04-11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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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的要求,凡在我区组建的孵化器,将继续享受既有的国家、省、市优惠扶持政策,同时,我区将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相应扶持措施,推动我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一)经区科技局审批立项新组建的孵化器,对其投资方给予5万元的组建扶持资金。
(二)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通过市级以上技术成果鉴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产业化项目的在孵企业,给予第二年房屋贴租资助,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对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在孵企业,给予第二年房屋贴租资助,标准为每件每月1元/平方米,累计最大不超过每月10元/平方米。均按当年承租实际面积计算,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三)积极培育和帮助区级各类孵化器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
(四)凡入孵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将优先推荐给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将择优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核拨的项目资金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五)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武汉市江汉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意见》(江科发〔2011〕14号)
(六)孵化器建设目标考核激励措施
1.鼓励以街道为主牵头创建、管理、服务孵化器。
(1)对达到组建孵化器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所在街道办事处1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相关工作。
(2)对孵化器建设成效明显、服务功能完备、发展规模较大,并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孵化器所在街道办事处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相关工作。
2.定期对孵化器工作进行考评,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部门、街道、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3.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对在孵企业取得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贴;在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
(一)区科技局负责孵化器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孵化器的组建标准和认定程序见附件)。
1.组建孵化器,应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按组建标准和程序办理,并将新组建的孵化器基本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2.区科技局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批准组建的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已批准组建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区科技局报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表》,将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在孵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等考核资料报区科技局备案。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将取消孵化器组建资格。
3.建立孵化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相关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1)统计报表由区科技局统一制作,分为网上填报和纸质报表填报,统一按具体要求上报,不得迟报、瞒报。
(2)统计上报材料目录:企业统计年报表(加盖公章)、孵化器年度工作总结、最新负责统计工作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坚持盘活存量与新添增量相结合,加大投入力度,以集聚创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设有特色的孵化器。江汉经济开发区应将孵化器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明确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加快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孵化器,为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服务。
(三)区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孵化器建设,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相关扶持措施,在孵化器组建、运营以及入孵企业的引进、发展等阶段予以倾斜支持,在工商、税务、用工、市场秩序、环境整治、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到跟踪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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