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征求!苏州市技术转移奖补实施细则申报认定条件材料及申报奖励补助
江露 / 2022-01-18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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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关于加快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83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和市成果转移转化平台运营方。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进行认定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在苏州市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所称“技术转移中介方”是指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苏州市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拥有苏州市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证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第五条  对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根据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50万元奖补;支持技术转移输出方优先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输出科技成果,奖补基数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00%计算。

第六条  对引进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吸纳方,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50万元奖补;对引进转化重大创新成果的,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第七条  对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30万元奖补;按照年度综合成效,评选苏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转移机构须纳入苏州市科技服务业统计。

第八条 对挖掘我市企业技术需求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每条有效需求500元给予奖补;对在我市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10万元;其中,对自费通过行业公认、国内外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技术转移高端培训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最高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度最高1万元的奖补。

第九条  技术转移奖补采取备案制。技术转移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登录市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初审通过后推荐,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奖补。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奖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委托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开展全市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搭建和运营市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并负责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拨付等服务工作。各县级市(区)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奖补备案初审推荐。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联动支持。市奖补资金对县级市的奖补承担10%,对市辖区的奖补承担30%

第十二条 关联技术交易不属于本细则支持范围。同一技术交易,技术转移吸纳方、输出方同时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基数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计算;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经理)人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的,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苏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实施细则》(苏科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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