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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其核心在于一个“新”字,即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现有技术中的内容相同。
现有技术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在特定领域内已公开的已有技术和知识的总和。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就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2)判断新颖性的标准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屈于已有技术的范围,就是看该技术的内容是否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公开为公众所知。
在具体认定新颖性时,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标准。
①公开标准。
所谓公开?是指一项技术被公之于众,任何非特定人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以合法地获得该项技术的全部内容。
公开并不要求客观上每个人都知道,只要求技术脱离秘密状态,至于该技术有多少人知道,是什么人知道,均不影响该技术已处于的公开状态。
②地域标准。
地域标准也称确定新颖性的空间标准。
一项发明创造的内容只有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未被公知公用,才具有新颖性。
③时间标准。
关于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各国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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