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江苏省级、苏州市各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类型和认定奖励补助政策指南
江露 / 2021-12-28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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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将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江苏省级苏州各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认定条件类型内容,认定奖励补助政策政策,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介绍说明,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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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苏州各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类型

一、申报类型

江苏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苏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申报注意点

(一)江苏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须符合项目立项标准(附件1)。其中,申报江苏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须已获批苏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关注企业销售额、企业经济效益、提供三年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指标越好肯定是越优质;

2、跟市级工程中心一样一定要关注企业研发人员学历,提供证书;

3、跟市级工程中心一样一定要提供研发设备及清单、发票肯定越多越好;

4、另外研发投入比例、产学研合作、专利证书、高企证书、其余市级科技项目(各级部门的立项计划)之类的尽量提供多些。

(二)苏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三年,研发方向和目标明确。建设期内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有科技项目研发和知识产权等成果产出,项目新增研发投入不少于300万元。

2.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且企业2018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在财务审计报告中有明确标注);

3.拥有不少于10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明材料包括团队成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团队成员的社保证明,外聘人员不计入10人以内);

4.研发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需提供租赁合同或企业出具的场地证明,研发场地照片);拥有原值2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需提供设备清单及不少于200万元的设备发票);

5.拥有本技术领域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证书等);

6.同一企业同一年度限报一项,新建项目名称为:苏州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X为企业所从事的产业技术领域或方向。

江苏省级苏州各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认定奖励补助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功能定位。

2、重点支持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

3、符合工程中心建设五有要求:

有场地:有专门的研发场所,满足研发的需要,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有人员:有一支与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与20人。

有投入:拥有一定规模(年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农业科技型企业可适当放宽至300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

有装备:有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申报工程中心项目新增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有研发业务能力: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上年度知识产权申请须1项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任务。

研发机构各地补贴政策(具体补贴请参考现行政策,仅供参考)

园区: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对经园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认定后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院士工作站立项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或立项)的,可累加享受补贴。

本细则与园区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821号)第三条第三款停止执行。

姑苏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除享受上级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张家港:

研发机构积分制度:

1、新增张家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计20分;

2、新增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计50分;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中心、重点实验、重点研发机构室等,计50分。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120分。

5、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300分。

吴中区:

大力推进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相城区: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25 万元。(发改局)

2、对企业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25 万元(设计中心、物流企业、软件企业参照执行,同一法人企业及关联企业的相同领域不重复享受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研发创新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对批准加入江苏省信息产业企业联合研发中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经信局)

3、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200 万元;对新认定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省外资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 奖励 20 万元;对新认定省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5 万元;对新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苏州市资助额1:1 给予支持;对新认定市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市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的项目承担单位,奖 励 20 万元;对新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资研发机构等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苏州市绩效后补助额 1:1 给予支持;对新认定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2 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省、市海智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吴江区:

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万元;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

高新区:

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新增的研发机构项目。

第六条  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按以下三种情况予以配套或奖励:(1)省市立项拨款建设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按上级拨款经费的50%予以配套;(2)省市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建设期满后经省市科技部门组织考评后给予补助和奖励的,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拨款经费的100%予以配套;(3)省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市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围绕产业链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活动,如技术合作转移、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培养人才等,视成效给予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动态管理制度。凡获批省、市研发机构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报送苏州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表。区科创局根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每年11-12月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分二档择优奖励20家,分别为10家每家40万元、10家每家20万元。当年获得过省市立项配套奖励的、不列入奖励,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按相关规定以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对获批国家、省、市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昆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各类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2)新认定的昆山市级研发机构采用属地备案制,由各区镇根据研发机构建设五有标准进行认定,并报市科技局备案,鼓励区镇财政对备案的昆山市级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3)对设立的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补助。

太仓:

 ⑴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认定当年给予6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40万;

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奖励50万元,认定当年给予3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20万;

新认定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立项无省拨经费的)的企业,认定当年给予2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10万,首次绩效考评优秀的增加2万元奖励;

新认定省研究生工作站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2万元奖励;

新认定苏州市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企业,奖励5万元;

新通过省企业研发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常熟:

1对获得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的支持,经绩效评价后按服务券面额分档兑现资助。

2对获得国家、省创新示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支持,经绩效评价后按服务券面额分档兑现资助。

3对获得国家、省工程中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的支持,经绩效评价后按服务券面额分档兑现资助。

4对获得省级(含)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企业,以创新券形式分别给予10150万元的支持。

5对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以创新券形式分别给予10100万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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